泉州网8月14日讯(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房子买了十年,可卖方却迟迟不愿配合办理产权手续。近日,随着法院作出支持买方诉求的判决,这场长达近十年的过户纠纷终于画上句号。时间回到2016年,阿泉与妻子在泉州购置一套拆迁安置房,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并收房装修入住。一晃近十年过去,房屋早已具备办证过户条件,卖房的阿江(化名)夫妇却拒不配合办理产权手续。2025年,夫妻俩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卖方配合办理产权手续。
案情
买方购房入住 卖方拒办过户
2016年9月14日,阿泉夫妇与阿江夫妇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购置一套位于泉州市区的安置房。合同对房款支付、办证义务、税费划分作出约定:房款分期支付90多万元,余款待产权过户至买方名下当日结清;卖方需在交房后协助办理全套产权手续……
合同签订后,买方分多笔通过银行转账累计支付购房款97.5万元,卖方分四次出具收条确认收款。2016年11月,阿江夫妇完成交房,交付房屋钥匙、拆迁材料、维修基金票据,阿泉夫妇夫妻随即装修入住,实际占有房屋至起诉时已近十年。
随着片区安置房产陆续具备办证条件,该安置房已满足产权初始登记条件。阿泉夫妇于是多次联系阿江夫妇协商办证过户事宜,并于2025年8月邮寄律师函书面催告,但均无果。
无奈之下,阿泉夫妇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阿江夫妇兑现当初的合同约定。
案件受理后,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阿江夫妇送达开庭传票,开庭当日他们二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未提交答辩状、未举证质证,视为放弃全部诉讼权利。
判决
合同合法有效 卖方限期过户
法院审理指出,阿泉夫妇已足额支付绝大部分房款、长期实际占有房屋,未办理过户并非买方过错,完全因卖方拒不履行配合义务导致。双方未书面约定办证履行期限,依据法律规定,阿泉夫妇可随时主张履行,只需给予对方合理准备时间。
结合房屋产权现状、合同税费约定,法院作出两项核心判决:阿江夫妇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初始登记至二人名下,办理该手续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其自行承担;阿江夫妇完成自有产权登记后十日内,必须协助阿泉夫妇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将房产过户至阿泉夫妇名下。
提醒
购买拆迁安置房 四大风险要规避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王小冰结合办案经验,针对安置房交易,向广大购房者作出四点重要风险提示,覆盖权属核查、合同条款、资金支付、履约保障全流程:
提前查清完整权属,警惕继承、共有产权隐患。拆迁安置房多涉及家庭继承、多人共有,交易前不能仅查看拆迁协议。第一,核实原拆迁权利人是否在世,若存在父母、长辈离世情形,必须调取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书面材料,确认卖方完整取得房屋处分权;第二,核实卖方婚姻状况,安置房婚后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出售,避免单方签约引发合同效力争议;第三,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有无抵押、查封、权利限制,杜绝一房二卖风险。本案中,原告提前留存全部继承放弃证明,成为法院支持诉求的关键证据。
合同细化税费、办证节点,杜绝口头约定模糊不清。安置房存在初始登记、转移过户两次产权办理流程,涉及继承个税、土地出让金、契税、维修基金等多重费用,必须在书面合同逐条划分承担主体。
房款分批支付,留存足额尾款约束卖方履约。切勿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参考本案交易模式,预留部分尾款,约定房屋完整过户至买方名下当日再结清。
留存全部催告证据,卖方失联及时起诉固定债权。若卖方拖延、失联拒不配合办证,买方需全程留存催告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书面律师函及快递签收凭证,证明自身已主动履行催告义务。安置房交易周期普遍长达数年,一旦出现卖方失联、涨价毁约,及时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买方已实际入住、支付大部分房款、无自身过错未过户的,法院通常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判令卖方配合过户,胜诉后对方仍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凭生效判决书单方办理产权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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