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7月31日讯(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杨蕾 吴婷婷 陈小红)张某入职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维权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其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起诉后认定双方是劳务关系。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分析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等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案情
认定为劳动关系 公司未签合同要付双倍工资
张某入职晋江某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后来发生争议,张某申请仲裁。经裁决,该公司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张某支付双倍工资,除去已付的部分,还应付2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坚称,双方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张某上班时间不固定、无需打卡、报酬按劳动成果结算,不直接受公司人事管理,具有临时性、平等性特征,故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外的一倍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唯一标准。承办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深入审查了双方的实质用工关系。经审理查明,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张某被拉入公司工作群后,按照公司的安排在冲裁车间上班,由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安排上下班及休假时间,需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工作期间,公司按月计发工资,符合劳动关系中的工资发放特征,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院认定,因该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自用工一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即支付张某另一份工资2万余元。
说法
“劳动”“劳务”有区别 适用法律及隶属关系不同
在另一起类似案件中,劳动关系认定结果却不同。
王某于2014年入职某物业公司工作,达到退休年龄后,公司未与其终止用工关系。2025年,王某和公司另行签订了劳务合同。不久,王某请假看病,无法继续上班,也未交接工作。身体恢复后,王某要求返岗继续工作被回绝。王某觉得自己兢兢业业,公司说辞退就辞退,便将公司告上法庭。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自愿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此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在劳务关系中,劳务人员被辞退,按双方约定或协商处理,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通常无补偿。若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人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法官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很大区别。
劳动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法定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关系:可能有很多方,可能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劳务服务,用工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劳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官介绍,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绝非用工“捷径”,而是违法“雷区”。在用工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忽视劳动法相关规定,试图通过“不签合同”规避责任,不仅无法免责,反而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唯有树立诚信意识,主动履行签约义务,方能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实现企业的稳健经营。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后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证明、工资流水等用工证据,若遭遇拖欠工资、违规用工等情形,要及时依法维权,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延伸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不等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随着老龄化加速,“银发上班族”也越来越多。当在职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仍是劳动关系?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款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是赋予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自动”终止。很多劳动者因为社保缴纳年限不够等原因,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领取养老金。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接受管理、领取报酬,双方之间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仍需按照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终止合同需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办理相关手续。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需注意,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重新签订劳务合同或用人单位未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的,双方仍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若要终止用工,需依法履行明确告知、办理相关手续的法定流程,不得随意辞退。劳动者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后续继续提供劳务的,要注意留存劳务报酬发放、用工约定的相关凭证,以便自身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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