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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09:06:51 来源:东南早报
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寄养死亡纠纷案,市民蔡女士寄养的金毛犬在宠物店意外死亡,法院依法认定宠物店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融媒体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潘荣锋

日常生活中,宠物寄养成为不少市民外出时的常用选择,寄养服务的权责界定、安全保障也成为消费纠纷热点。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寄养死亡纠纷案,市民蔡女士寄养的金毛犬在宠物店意外死亡,法院依法认定宠物店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寄养金毛猝死 双方诉至法院

2025年10月,市民蔡女士因有事需要外出,遂将自家饲养的金毛犬送至陈某经营的宠物店寄养。双方口头约定寄养服务费为每天60元,寄养期间宠物犬的饮食、卫生、照看工作均由宠物店全权负责。蔡女士称,寄养前她特意多次叮嘱店家,该金毛犬体质特殊,怕热、极易中暑,需要格外细心照看,避免意外发生。

据悉,涉案金毛犬是蔡女士于2023年在厦门以7600元价格购入,已跟随蔡女士一家共同生活30个月,是家人眼中极具情感价值的“家庭成员”。本次寄养前,该犬只身体健康、无任何基础疾病及异常状况。

然而两天后,陈某通过微信告知蔡女士,金毛犬不明原因突然死亡。蔡女士难以接受,认为宠物犬死亡完全是宠物店失职所致。她表示,宠物店在寄养期间未履行日常照看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犬只身体异常,错失救治时机,存在重大过错。为此,蔡女士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宠物店及经营者陈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宠物购置款7600元、日常饲养支出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同时承担宠物遗体冰冻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庭审中,宠物店及陈某辩称,蔡女士是店铺老客户,本次寄养并未提前约定费用,且蔡女士尚未支付任何寄养费,双方属于无偿看管关系,无需承担严苛照料责任。同时,陈某表示接收犬只时,犬只精神状态良好、无外伤和异常,寄养期间全程使用蔡女士自带狗粮喂食、定时更换饮水,还定期通过微信反馈狗狗状态,已完全尽到照料义务。此外,店家称曾向宠物医院咨询,犬只死亡不排除心脏病、急性肾衰竭等自身疾病因素,且双方未能通过专业检查确定死因,无法证明该犬只的死亡与店铺看管行为相关,请求法院驳回蔡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未妥善保管 店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宠物店长期为蔡女士提供宠物驱虫、寄养等服务,行业交易惯例为服务完成后结算费用,寄养统一按每日60元计费,据此可认定本次寄养服务属于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并非店家主张的无偿看管。事发后,兽医无法明确具体死亡原因,蔡女士为留存证据,对宠物遗体进行冰冻处理,产生每日50元的冰冻费用。

法院认为,蔡女士与宠物店之间的保管合同合法有效,宠物店作为有偿服务提供方,依法负有对寄养宠物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本案中,宠物犬寄养初始状态健康正常,且死亡事件发生在店铺看管期间,宠物店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全程尽到规范看护等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宠物死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及项目,法院结合宠物购置价格、市场价值及本次纠纷产生的合理支出,酌情认定损失总额为8000元。对于蔡女士其他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陈某及其经营的宠物店赔偿蔡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宠物寄养属于典型的有偿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宠物店作为专业经营主体,收取服务费用后,必须履行高于普通看管的审慎注意义务,根据宠物体质、习性做好日常照料、环境管控和状态监测,切实保障寄养宠物的生命安全。此外,宠物寄养纠纷频发,建议经营者规范服务流程,签订书面寄养协议,明确照料标准、权责划分、风险告知等内容,留存服务记录;宠物主人寄养前需如实告知宠物习性、病史、特殊养护需求,双方留存沟通凭证,最大限度规避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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