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7月23日讯 (融媒体记者宋尧 通讯员廖玉凤)近日,永春县消防救援局查处一起消防领域典型违法案件。位于探花山工业园区的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因生产厂房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被依法处以13000元罚款。
2026年7月14日,永春县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其1#厂房1至4层、3#厂房1至6层均为服装加工车间,却均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厂房2层的服装加工车间虽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安装范围未实现全覆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经立案调查,永春县消防救援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服装加工、仓储物流等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必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按国家标准设置并覆盖规定区域。相关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和曝光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①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网原创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泉州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泉州网欢迎各兄弟网站开展平等合作。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泉州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泉州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被转载网站、媒体、当事人若认为有侵权之处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③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稿费支付事宜。对于使用时未及核实的权利人,可以向本网站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如需合法使用本网站发布的拥有完全版权的稿件,也请直接与本网站接洽。联系电话:22500260,22500194。 联系邮箱:qzw@qzw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