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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10:21:28 来源:东南早报
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两起案例,提醒“自甘风险”参与文体活动时,适用条件及是否达成调解有很大区别,而如果参与者故意伤害他人,或存在重大过失(如严重违反规则、恶意报复等),则不能援引“自甘风险”免责。

泉州网7月22日讯(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杨蕾 丁盛立 刘慧)“打篮球受伤,一方无需赔偿。”“掰手腕较量受伤,一方需赔偿4万元。”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两起案例,提醒“自甘风险”参与文体活动时,适用条件及是否达成调解有很大区别,而如果参与者故意伤害他人,或存在重大过失(如严重违反规则、恶意报复等),则不能援引“自甘风险”免责。

案情概述 两小伙掰手腕较量 伤者起诉获赔偿

2024年4月,陈某与丁某在某理发店工作,两人都是刚毕业不久的热血小伙,在工作休息期间掰手腕较量。两人摆好姿势,双手扣在一起,旁边同事一声哨响,两人瞬间发力。就在两人僵持不下时,丁某准备猛地发力反压的瞬间,意外发生了。只听“咔嚓”一声闷响,陈某脸色瞬间煞白,疼得直抽冷气,大伙慌忙将其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陈某右手大臂骨折。当年5月,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在派出所达成调解,丁某承诺赔偿陈某4万元,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此后近两年的时间内,丁某未向陈某支付任何赔偿款。陈某为此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丁某支付其侵权赔偿款。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丁某因过错造成陈某受伤,故丁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丁某应赔偿陈某4万元及逾期利息。

类似案件 篮球攻防鼻骨受伤 起诉对方未获赔偿

在类似情形的一起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则不同。曾某和李某是经常在一起打球的球友。在一次争抢界外球时,李某持球后双手手肘自然屈伸,曾某上前防守争抢时,不慎被撞伤鼻骨,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曾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篮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并能预见其中的风险,且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常比赛动作,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故判决李某无需赔偿。

什么是“自甘风险”?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简单来说,“自甘风险”就是行为人明知某项活动有风险,还自愿参与,那么由此产生的合理范围内的伤害,通常不能要求别人赔偿。篮球、足球、羽毛球、登山、攀岩……这些对抗性强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活动,都属于“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范畴。法律通过这一规定,在保障个人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平之间找到了重要平衡。

法官说法 类似情形不同判决 关键是双方达成协议

为何两种类似情形导致两种不同赔偿结果?法官介绍,关键在于掰手腕的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只要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调解协议》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对方不能再以“自甘风险”为由拒绝履行协议,除非协议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的情况,该《调解协议》才存在被撤销的可能。

法官介绍,“自甘风险”适用条件有下述情形:行为人参与的是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活动本身具有风险性,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明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仍自愿参加;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如果参与者故意伤害他人,或存在重大过失(如严重违反规则、恶意报复等),则不能援引“自甘风险”免责。假设在一场篮球赛中,一方因不满对方防守,故意将球砸向对方头部致人受伤,这种行为已超出正常比赛范畴,属于“故意造成损害”,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自甘风险”原则犹如一面法律棱镜,折射出自由与责任的辩证关系。真正的自由不是无拘无束,而是在知情的前提下理性选择,在自愿的基础上承担责任。群众在参与文体活动时,一定要综合评估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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