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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 08:17:45 来源:泉州晚报
连日来,南安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能力大培训大提升专项行动,已查处多起存在安全隐患的案件。

泉州网7月21日讯(融媒体记者 杨泳红 陈灵 通讯员 林培清 杨智超 陈君美 文/图)近日,南安市多部门联合发布安全生产倡议书。倡议书紧扣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明确各方履职要求并引导各行业协会商会履行自律职责,督促会员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纠,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推动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连日来,南安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能力大培训大提升专项行动,已查处多起存在安全隐患的案件。

南安市仑苍消防队员走进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指导员工如何使用灭火器。

南安溪美街道一洁具厂在厂房第4层设置床铺供人员居住,属“三合一”消防违法行为。

溪美街道查处“三合一”洁具厂

日前,溪美街道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洁具厂开展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在厂房第4层设置床铺供人员居住,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违法行为。

溪美街道办事处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该洁具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溪美街道表示,对“三合一”消防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罗东镇查处非法储存散装汽油案

近日,南安市罗东镇安办联合罗东派出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查处一起非法储存散装汽油案件。排查中发现,辖区一村民在未取得任何经营、存储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存放散装汽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民警立即固定现场证据,当场对涉案散装汽油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并依法传唤该村民至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询问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南安公安查处多起涉安全生产领域案件

自南安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能力大培训大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南安市公安局共查处涉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案件7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人;办理涉安全领域行政案件49起,其中行政拘留35人、警告处罚14人。

7月14日,陈某松驾驶车辆到某加油站加油后,利用导管将汽油导出至尿素桶内,随后将导出的散装汽油储存准备售卖,其行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松处以行政拘留10日。

7月16日,南安公安发现尤某泽在南安市石井镇某停车场内经营一无证柴油加油站点,现场查获柴油约10吨,其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尤某泽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7月16日,侯某权、潘某明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其行为涉嫌非法运输、买卖危险物质。公安机关依法对侯某权、潘某明处以行政拘留5日。

7月17日,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何某金、吴某福2人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操作电焊机焊接铁管。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何某金、吴某福处以行政拘留5日。

此外,根据专项行动部署,近期南安市各消防救援站走进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消防培训与实战演练。消防指战员逐一讲解干粉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简易逃生面罩、逃生缓降器的操作规范,组织企业员工实操初火处置、火场防护及逃生疏散技巧。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泳红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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