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杨蕾
夫妻债务承担是婚姻法律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生活中大家会有这样的困惑,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钱,不管另一方知不知情,都会算夫妻共同债务吗?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哪些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哪些属于“个人账”。
案情概述
非用于共同生活及经营
超额举债由举债人承担
陈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但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向朋友李某借款10万元。因借款迟迟未归还,李某于去年5月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女士与王先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先生一方对外举债,该债务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判决王先生偿还欠款,陈女士不负连带偿还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此类案件中,因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且该债务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夫妻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人个人承担。反之,则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生活中,夫妻双方都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共同债务边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大额借款、投资等重大财务决策应共同协商,保留书面证据。如对债务不知情,应明确拒绝追认,并留存未参与借款、未享受利益的证据。遭遇诉讼时,要积极举证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说法
三种情形属于共同债务
五种情况认定为个人债务
法官介绍,法律明确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或者一方借钱后,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属于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无论另一方是否签字,都属于共同债务;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原则,虽然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共同债务。
另一方面,以下这五种情况,通常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由举债一方自行偿还,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夫妻一方婚前借的钱,且婚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大额款项,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欠下的债务;夫妻一方个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一方为了满足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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