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6月25日讯 (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支丁丁)租车后擅自将车辆转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承担责任?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介绍,曹某某向朱某某租赁了一辆小型轿车,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了日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以及租车期间汽车发生损毁等处理方法和相关责任。
2天后,曹某某未经朱某某同意,将车辆交由其朋友驾驶,行驶途中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及邱某某等人的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该车于当日被扣押于交警大队。然而,曹某某始终消极处置后续赔偿事宜,迟迟不肯向受损方赔付。
为尽快处理事故、取回车辆,朱某某先行垫付3000元赔偿款赔付邱某某,另支出25000元用于车辆维修。此后,朱某某多次向曹某某催讨租金、维修费、垫付赔偿款及车辆事故折旧损失,曹某某始终拒绝支付。协商无果后,日前,朱某某作为原告,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曹某某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案涉车辆因涉交通事故尚未处理被扣押于公安机关,事故因曹某某擅自将车辆交第三人使用而发生,曹某某理应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做好补救措施,并就租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曹某某的朋友虽然是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但其并非《汽车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朱某某选择依据该合同向曹某某主张权利,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曹某某支付朱某某车辆租金、维修费、垫付的赔偿金以及车辆折旧、性能影响等方面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曹某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承租人负有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以及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案涉车辆的义务,未足额支付租金的,应当承担继续支付的责任;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车辆绝非到手后就能自由处置,承租者兼具车辆使用人与实际管理人双重身份。若是未经出租方许可私自将车辆转借给第三方,一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承租人除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外,情节严重的还会触及刑事法律责任。切莫心存侥幸随意转借车辆,一时人情出借,可能会酿成难以承担的法律后果。规范用车、依规驾驶,才是守护自身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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