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式维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官:保护正当维权行为 打击恶意“维权”行为
泉州网5月8日讯(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沈雄华)原告自行创作并登记美术作品《原创时尚潮流老爹鞋》,随后发现商家售卖的鞋子与其作品设计一致,遂起诉商家侵犯其著作权。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涉案作品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正当维权行为,也要严厉打击权利人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利、捏造虚构权利开展维权的行为,坚决遏制知识产权恶意“维权”行为。
案情简介
登记美术作品老爹鞋 起诉商家侵犯著作权
原告李某于2024年8月14日取得贵州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证书载明美术作品《原创时尚潮流老爹鞋》,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李某,作品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23年9月19日。
此后,李某发现某公司(被告)在电商平台店铺售卖的鞋子,与其登记的美术作品设计一致,随即将该公司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主张被告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审理结果
原告作品不具备独创性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原则,权利人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并不等同于涉案作品必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涉案物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核心认定标准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即作品能够体现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具有相应审美意义与艺术创作高度,可被普通公众直观识别为艺术品,这也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与实质要件。
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在李某主张的涉案“美术作品”创作完成前,市场上已流通大量同类鞋款,且采用相近设计;涉案鞋款各项设计元素,均为鞋类产品行业常规设计,属于公有领域内的常见表达形式。李某主张的涉案鞋款设计,与公有领域通用设计相比,不存在普通公众可直观辨别的差异性,无法体现作者独有的美学创作理念,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因此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明确认定此类版权“碰瓷式维权”不具备合法性。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法保护正当维权行为 打击恶意“维权”行为
法官提醒,随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持续加大,各类以“钓鱼式”“碰瓷式”为特征的著作权维权诉讼日益增多。部分当事人利用著作权登记制度,获得形式上的“权利人”资格,再利用知识产权专业性强、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提起恶意维权诉讼,牟取不当利益,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25年4月,晋江市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精准服务民营经济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一方面要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正当维权行为,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权利人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利、捏造虚构知识产权、恶意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坚决遏制恶意“维权”、版权“碰瓷”等乱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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