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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08:26:37 来源:泉州晚报

泉州网3月18日讯(融媒体记者王金植 通讯员林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既影响城市容貌、污染环境,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日前,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两起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1月6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蒋某在鲤城区锦田社区某道路上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蒋某作出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月14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吴某在南俊巷某店南侧道路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吴某作出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介绍说,《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属于违法行为,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据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装修垃圾的,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员应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置装修垃圾收集场所;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投放至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居)统一设置的中转场(站)、收运点。个人新建、翻建自建房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运送至社区(村居)指定的中转场(站)或收运点。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委托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运输服务企业清运,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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