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3月10日讯(融媒体记者康云)即使合同到期,只要女职工处于怀孕、生育、哺乳“三期”期间,合同就要自动延续。为进一步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近日,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省用人单位发出提示函,聚焦平等就业、生育保障、职场健康等热点问题,为全省女性职工送上实打实的权益“定心丸”。
在保障平等就业与职业发展权利方面,省总工会提醒各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岗位安排、晋升、培训、薪酬等方面,不得因性别歧视女职工,为女职工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
提示函还提醒各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外,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三期”期满。鼓励为“三期”女职工提供心理关怀、健康指导与岗位支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鼓励为灵活就业及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含妇科项目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在产假育儿假方面,省总工会提示函明确,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产假、哺乳时间及育儿假规定。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158天至180天产假,男方享受15天照顾假;流产产假按规定分别享受15—30天、42天或98天。
此外,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女职工,每天应安排1小时休息或哺乳时间,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1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
为打造家庭友好型职场,提示函要求女职工人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单位应设立“妈妈小屋”,提供休息哺乳场所。
鼓励单位通过弹性工作、灵活办公、托管托育等措施,帮助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同时,将平等就业、生育保护、防治职场性骚扰等纳入专项集体合同,让权益保障制度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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