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泉州网11月24日讯(融媒体记者 林志安 通讯员 连瑶瑶 文/图)公路是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施工、堆放杂物等行为均属违法。近日,惠安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中,接连查处两起相关案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全力守护公路安全畅通。

未获许可擅埋管线 违规施工被叫停
日前,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惠安县道X309线进行巡查时,发现某建设公司员工在该路段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埋设管线施工,而该施工并未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就此,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堆放建筑垃圾占道 依法处罚促清理
执法人员巡查至惠安县道X309线东桥西湖村路口路段时,发现滕某某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大量建筑垃圾,不仅污染公路环境,还可能影响通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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