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7月14日讯 (融媒体记者谢曦 通讯员陈超剩)为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近日,市住建、资规、城管、市场监管、公积金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加装电梯需求,推动城市更新进程。该《意见》自2025年7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7月8日止。
《意见》明确,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尊重原有规划现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增设电梯应合理规划,鼓励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并保持与住宅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意见》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的既有住宅。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范围。增设电梯用地原则上应在现住宅小区或现住宅用地范围内。涉及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增设电梯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
根据要求,增设电梯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表决,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意增设的同梯号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或委托相关单位作为代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资金筹措渠道包括业主共同出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申报程序设立了方案初审、公示见证、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简化审批、井道施工监管、井道工程竣工验收、电梯安装等8个程序。建设方应当按规定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线下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既有住宅建筑物未预留电梯井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办理规划审查手续。
使用管理及维护方面,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的,受委托方为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与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开展电梯检测。
不动产登记方面,增设的电梯产权可归同梯号业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具体分配以协议书为准。同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占用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各种费用。
此外,市住建部门制订了4种格式范本,供线下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使用,可在泉州市住建局官网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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