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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08:19:05 来源:泉州晚报

泉州网5月26日讯 (融媒体记者张晓明 通讯员陈旖旎)抽完的烟头、用完的纸巾、饮后的空瓶……这些本该进垃圾桶的东西却被部分驾乘人员随手一扔,落入川流不息的车流中。近日,泉州高速交警接到群众举报称:一货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随意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险些酿成交通事故。

群众提供的视频显示,闽HA89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泉南高速三明往泉州方向32公里(省新服务区路段)行驶时随手将饮料罐随手抛出车外,导致后方车辆紧急避让,险酿事故。民警迅速锁定违法车辆,依法传唤驾驶人陈某到队接受处理。

记者了解到,这样的事件并非个例。去年,一名司机就因为随手扔烟头,把自己的车给烧起来了。去年3月21日17时10分许,李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晋江南到泉州西送货,返程途中,随车人员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出窗外,恰好被风吹到自己小货车的后斗,点燃了车上的纸皮,车上两人并未察觉,待两人闻到烟味后,才发现车后斗着火。李某将车停靠应急车道后,随车的同事下车后迅速将着火的纸皮拿到护栏外,试图用脚踩灭,这时,车上剩下的纸皮也着火,两人又急着把剩下的纸皮全部转移至护栏外山坡。民警当即指出驾驶员的这种随意向车窗外丢弃物品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并对其实施高速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泉州高速交警提醒:马路不是垃圾场,车窗抛物不可取,高速公路抛撒物品隐患大,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警提示各位驾乘人员,乘车或行车期间,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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