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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08:51:00 来源:东南早报
林某、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并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戴晓燕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以案为镜、以案为戒。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被告人林某、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被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为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林某、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并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无许可证加工废机油 部门查处并扣押原料

2024年3月,泉州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梳理线索,在晋江查获被告人经营的一个铁皮房废机油加工点。当时,该加工点正在对废机油进行加工,将废机油、水、稀释剂混合搅拌后制成脱模剂,大量棕色黏稠油状液体在车间地面漫流。执法人员对加工点的车间排水口、车间外泥坑水样监测显示,COD(化学需氧量,判断水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一个非常重要指标)浓度远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此后,晋江警方扣押到废机油、稀释剂等原料及未销售的脱模剂。经鉴定,上述扣押的废机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2024年7月4日,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2024年9月11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林某、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废机油加工点。综合微信聊天记录、过磅单据、收款收据和转账记录等信息查明,这期间林某、徐某共非法处置废机油约7.27吨,制成脱模剂并销售,且在处置过程中超标排放污染物。其中,徐某自2023年5月起伙同林某,参与非法处置废机油约4.94吨,至2023年11月离开。

两人犯污染环境罪 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有违法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增强生态文明理念 人人履行环保义务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个人和单位都不能随意倾倒或非法处理废机油,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严重的环境后果。废机油的处置需要遵循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流程,必须交给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进行处理。经营者应切实增强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法治观念,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环保法律义务,自觉接受主管机关监督管理,做到以案为镜、以案为戒,坚决避免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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