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8月15日讯(融媒体记者 许小程 实习生 钱方圆 通讯员 黄金菊)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携手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泉州海警局等部门,在惠安开展“生态海丝 法护蓝湾”主题活动。活动发布了“生态海丝 法护蓝湾”倡议,并与渔民签署了“美丽海湾 同心守护”承诺书。现场还发布了破坏海洋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并组织与会人员、在场渔民、海洋环保志愿者们参观警示案例展。
干扰监测偷排污水 公司与个人同获罪
2018年2月3日起,邱某开始担任石狮某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主持负责公司的运行生产工作。2018年春节该公司停工期间,邱某指使员工许某私设暗管。当年3月初,该公司利用夜间,将部分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物质的污水,通过暗管直接外排至石狮锦尚镇附近海域。此外,邱某还指使员工在夜间生产时,放置挡板于该公司法定排污口下游处,并由吴某、汤某予以配合,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使该公司法定排放口明渠内的水位被迫上升,虚增出水监测流量,以实现入水出水水量数据平衡,逃避环保部门监管。经鉴定,该公司非法偷排未经处理的印染工业废水造成的生态损害费用总计约为3300多万元。
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石狮市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利用暗管偷排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邱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指使吴某等人共同实施前述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司将未经处理的污水偷排入海,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综上,法院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并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300多万元,邱某等人获刑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非法捕捞杀害海豚 三人被判有期徒刑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邱某镇驾驶渔船在某海域捕捞生产时,发现有2批次共8只海豚误入渔网,立即指挥船员施某、占某等人,将海豚拖至船舶甲板面的左右两侧,并将其中的5只海豚杀害割下牙龈取出牙齿,后将死亡的海豚丢弃海中。经鉴定,涉案海豚为瑞氏海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次非法捕捞的8只海豚价值共计37.5万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镇等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本案各情节,依法对邱某镇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非法采砂 仍受雇运输被判刑
2019年9月,夏某在明知“赵老板”(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受雇于“赵老板”,以每吨26元的运费驾驶船舶前往某海域接驳、运输海砂,并事先收取定金5万元。其间,夏某根据“赵老板”提供的采砂船信息经纬度,通过高频与采砂船取得联系,指挥船员将船抛锚至指定海域等待采砂船现场采挖并配合过驳海砂,后在载运过程中被查获。经查,船载原砂方量8276.5立方米,到岸价格为43万元。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对本案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资源损害价值进行评估,整体影响价值为近45万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为牟取私利,明知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仍受雇接驳、运输现场非法开采的海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禁止夏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活动,赔偿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5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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