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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 09:20:17 来源:泉州晚报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挑选泉州法院一批近年来审结的破坏海洋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案释法,以案为镜,助力形成敬海、亲海、护海浓厚氛围。

泉州网8月15日讯(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黄金菊)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携手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泉州海警局等6家单位,在惠安崇武海湾联合开展“生态海丝 法护蓝湾”主题活动,护卫美丽海洋。据悉,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协调、牵头组织泉州市沿海7家法院,设立美丽海湾生态司法保护“蓝色联盟”。

当天,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挑选泉州法院一批近年来审结的破坏海洋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案释法,以案为镜,助力形成敬海、亲海、护海浓厚氛围。

设暗管非法排污 生态损害费达3000多万元

为了非法排污,石狮某公司煞费苦心,私设暗管,非法偷排未经处理的印染工业废水,造成的生态损害费用总计33589581元。

据悉,该公司系重点排污单位,2018年2月3日起,被告人邱某秋开始担任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持负责公司的运行生产工作。2018年春节该公司停工期间,邱某秋指使许某某私设暗管。当年3月初起,邱某秋先后指使许某某及被告人邱某锋于夜间将部分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物质的污水,通过暗管直接外排至东海锦尚附近海域。此外,邱某秋还指使邱某茂于夜间生产时放置挡板于该公司法定排污口下游处,并由吴某鹏、汤某丁予以配合,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使该公司法定排放口明渠内的水位被迫上升,虚增出水监测流量,以实现入水出水水量数据平衡,逃避环保部门监管。

案发后,经鉴定,该公司非法偷排未经处理的印染工业废水造成的生态损害费用总计约为33589581元。

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石狮市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利用暗管偷排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邱某秋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指使邱某锋、吴某鹏、汤某丁等人共同实施前述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其行为也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污水偷排入海,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处该公司罚金300万元,并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3589581元。对邱某秋,法院也予以严惩。

案经二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砗磲原贝壳制成工艺品 触犯刑法被判刑

2010年5月,被告人郭某明以5000元至6000元的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购买一批砗磲(chē qú)原贝壳并存储在某公司仓库中。

之后,郭某明于2014年注册成立XX砗磲文化传播公司,以涉案砗磲原贝壳为原料加工制作、销售砗磲工艺品牟利。其中,于2021年间向叶某、魏某出售4件砗磲工艺品,得款29000元。2022年9月2日,警方在某A公司仓库中查获并扣押一批砗磲原贝壳。

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砗磲原贝壳中绝大部分是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大砗磲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其他砗磲。

2023年3月20日,郭某明在家属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明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大砗磲和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小砗磲,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严重。郭某明犯罪后在公安机关的传唤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郭某明在案发后主动退赃,自愿购买海洋碳汇1000吨并已核销,以作为对被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替代修复,具有悔罪表现。鉴于所查获砗磲原贝壳系郭某明多年前购买,当时他对该物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认知程度不足,主观恶性较小,综合全案情况,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一审对郭某明作出刑事判罚,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砗磲原贝壳及其工艺品。

禁渔区非法捕捞 不到一天就被抓获

2023年9月20日凌晨,刘某雄驾驶渔船到福建省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范围内使用网目尺寸不足54毫米的电拖网捕捞水产品,于当天上午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集美大学海事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渔具为单船框架型拖网类渔具(网口、网囊的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17毫米、18毫米),作业方式为电拖网捕捞方式。经鉴定,刘某雄非法捕捞水产品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8598.46元。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雄违反渔业资源保护规定,在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予以判刑,并没收作案工具铁框电拖渔网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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