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4月7日讯 (记者 李心雨 林福龙通讯员 吴建南 文/图)“你们的施工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依法处以2万元行政罚款。”3月24日,丰泽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对在午间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的施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工单位按要求缴纳了罚款。

丰泽区召开在建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座谈会
据悉,该施工单位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丰泽街道辖区某项目工地进行午间施工作业。经调查,该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午间或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在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丰泽区城管局执法人员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3月,东海街道辖区一宗在建工程工地里,执法人员对这里的噪声扰民行为同样作出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最终目的,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做到文明施工。”近日,在丰泽区城管局联合区住建局召开的丰泽区在建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座谈会上,丰泽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通报了这两起噪声扰民行为。“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于午间、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上,丰泽区城管、住建等部门向与会人员解读了施工噪声、渣土运输等相关法律法规, “大家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建工程项目文明施工,既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又是落实省、市、区‘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部署要求,更是顺应市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期盼”。座谈会上,丰泽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向与会的辖区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强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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