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公职律师)
日前,记者走访调查了江苏多家遭遇“疫情性缺工”的企业,他们都在用“共享员工”的方式破解用工难题。(《中国青年报》)
疫情之下,劳动力市场出现了一种特殊的供需矛盾。一方面,不少企业开工开业不足,大量劳动者处于赋闲状态,企业面临着薪酬压力,劳动者也担心收入减少甚至失去岗位;另一方面,有些受疫情影响较小的行业甚至逆势增长的行业以及复工复产节奏较快的行业,却因劳动者不足而发愁。“共享员工”模式的兴起,则通过市场手段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缓解了劳动力供需矛盾,有助于推动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秩序的恢复。
关于“共享员工”,很多人开始关注法律适用、法律风险等问题,这是必要的。新兴的“共享员工”模式中,被借员工在与借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与借入单位建立了劳务关系,且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也建立了员工借用合同关系,借入单位可以向被借员工直接支付劳务报酬、福利待遇,也可以按借用合同约定将劳务报酬、福利待遇交给借出单位,由借出单位原原本本发给员工。
但是目前法律对于“共享员工”各方权利义务并没有相关规定。“共享员工”需要“共享规则”。在疫情期间,很多企业、劳动者都参与到“共享员工”模式中,且疫情过后,这一用工模式还可能会不断发展、完善,成为正常用工的有益补充,那么,应对这一变化,法律就得做出适应性的调整,让“共享员工”有法可依,依法保护各方权益,推动“共享员工”模式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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