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0月8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 潘园园)为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让群众“住的安心”,省环保厅、国土厅、住建厅日前联合下发《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厘清职责,理顺程序,明确各职能部门分工和监督管理流程,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土壤安全是关乎民生的大事。与大气和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又具有隐蔽性,监管显得倍加重要。”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污染地块若开发利用不当,可能会给建设用地的环境安全带来隐患。《办法》明确了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管流程的九个步骤,分别是: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开展初步调查、移出名单或列入污染地块名录、开展详细调查、开展风险评估、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办法》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设区的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发布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
经评估后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无关的项目,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继续对污染地块进行风险管控,直至达到风险管控目标。从业单位在从事相关活动过程中,有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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