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提至1.5万元/年 贫困残疾儿童补助提至1.8万元/年
东南网10月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严顺龙) 近日,省政府制定出台《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旨在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强残疾康复服务。办法自1日开始施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提至1.5万元/年,贫困残疾儿童补助提至1.8万元/年。
办法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系,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6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办法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5万元,每月不超过1500元。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8万元,每月不超过1800元。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省级财政为每名救助对象提供不超过6万元的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手术费(含术前专项检查费用)补助,手术费用不足2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各地政府可根据贫困残疾儿童的残疾类别、家庭经济状况等,制定相应补助标准,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康复救助补助仅用于康复服务、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的费用,不包括食宿、交通等非康复费用,各地可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报销”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
办法强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由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适时调整,逐步提高康复救助补助标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各地在本办法规定救助标准及救助年龄范围外增加的救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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