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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15:02:05 来源:泉州网
福建省将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决定自10月1日起试行推广、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

  不得采购无追溯凭证的食用农产品

  泉州网9月10日讯 (记者赖劲松)昨日,来自省食药监局消息,福建省将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决定自10月1日起试行推广、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包括福建省辖区内在工商登记注册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以下简称“生产主体”)生产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包括生产主体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采购与使用、病虫害防治、食用农产品收获(屠宰或者起捕)日期、初加工时间、产品检测等情况;生产主体应当入驻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系统(简称“农产品追溯系统”),及时录入上传生产记录等相关信息;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主要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通过农产品追溯系统生成种植、养殖、初加工、捕捞、海上收购环节追溯凭证。

  对于福建省内产的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追溯系统生产的种植、养殖、初加工、捕捞、海上收购环节追溯凭证作为福建省内产的食用农产品在福建省市场销售的准入凭据。

  对于福建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福建省市场销售前,其生产主体或省内一级批发商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食品追溯系统生成的入闽环节追溯凭证作为福建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在福建省市场销售的准入凭据。

  对于进口的食用农产品,进入福建省市场销售前,其进口商或一级批发商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食品追溯系统生成的销售环节追溯凭证作为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在福建省市场销售的准入凭据和追溯凭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入场销售者需提供追溯凭证方可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或集中交易市场自建系统)方可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

  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追溯凭证,不得采购、经营、使用无追溯凭证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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