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2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林侃 通讯员 郑晓冲 黄增长)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审计厅印发了《福建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推动完善和规范各级政府的投资审计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投资审计的监督作用,理清审计监督与工程管理的关系,明确各级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无关的其他管理性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预算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竣工验收等属于政府管理部门应履行的管理活动。
通知指出,各级地方政府要对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应当予以自查、清理取消。今后制定和批准制度文件,不得直接规定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得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但可以规定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通知提出,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全面开展大数据审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同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按照审计机关大数据审计需求,实现数据共享。同时,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应合理确定投资审计工作重点,充分运用大数据审计等先进技术方法,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和效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使用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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