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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10:14:43 来源:泉州晚报
​泉州一合法运营的网约车司机因车辆被撞送修,被迫停业。那么,该网约车司机除了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等项目外,能否索赔“误工费”呢?

泉州网1月27日讯(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张良程)泉州一合法运营的网约车司机因车辆被撞送修,被迫停业。那么,该网约车司机除了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等项目外,能否索赔“误工费”呢?日前,南安法院官桥法庭就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肇事方赔偿网约车司机17天的营运损失。

网约车被撞 双方因运营损失起争执

陈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去年11月2日,他像往常一样驾驶网约车接送乘客,经晋江市某路段时,与韩某驾驶的大型汽车相撞,导致车身多处受损。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韩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于是,双方通过出险的方式就陈某的车辆进行了保险理赔。

陈某将车辆送往汽车修理店进行维修,共计维修17天。这17天内,陈某不仅没有经济收入,还需支付网约车租金,因此他要求韩某赔偿其17天的停运损失费,韩某不同意。同年12月13日,陈某将韩某诉至南安法院官桥法庭,请求判令韩某赔偿营运损失共计9000元。陈某诉称,事故发生后,其车辆无法营运,因此对方要赔偿他的营运损失。韩某辩称,他也是从事汽车运输行业,一般类似的事故修理只需要几天时间,不认可17天的修理时间。且陈某提供的收入流水为营业额,需扣除加油费等运营成本后才是运营损失。

法官耐心调解 肇事方赔偿17天损失

承办法官了解到矛盾争议的焦点在于停运损失如何赔偿,遂积极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向韩某释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解释了网约车停运损失赔偿的合理性,并结合陈某在网络平台的接单时间计算大致空车时间,当庭公开、透明地计算出陈某营运损失区间。另一边,陈某得知韩某需对自己的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态度也缓和了不少。

承办法官便趁热打铁给陈某做思想工作,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范围内提出调解方案。经过几番协商,陈某、韩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韩某赔偿陈某17天的停运损失4585元。调解当日,韩某即当庭履行。

只有合规网约车 停运损失才能得到支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陈某驾驶的小车营运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办理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陈某系合法从事网约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因本案事故,导致陈某造成营运误工损失,该损失属于陈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范围,依法应予赔偿。故营运误工损失按上一年度福建省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数额为98433元/年÷365天×17天≈4584.55元。

法官指出,从事网约车行业,车主必须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证照,并按照营运车辆性质投保车辆保险,以此保障从事该行业合法性、安全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定损、维修车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索要维修清单、修理费发票等,固定车辆实际维修导致无法运营的事实,并依法提供事发前后一定时间段的网络平台收入明细、银行流水等财产损失证据。法官强调,并不是所有的网约车的停运损失都可以支持。停运损失是对预期的可得利益的保护,而这种预期可得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只有合规网约车的停运损失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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