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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20:03:23 来源:泉州网
4月26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正式实施。12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企业出口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防疫物资需注意什么?带着众多出口企业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泉州海关有关负责人。

泉州网4月27日讯(记者刘倩 通讯员 柯珊蓉 黄忠族)4月26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12号联合公告)正式实施。12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企业出口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防疫物资需注意什么?带着众多出口企业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泉州海关有关负责人。

非医用口罩出口采取“黑、白名单”+“声明”

据了解,12号联合公告要求非医用口罩和医疗物资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根据公告,相关部门将对非医用口罩出口采取“黑、白名单”+“声明”加强质量监管措施:

一是非医用口罩出口实施“黑、白名单”。“白名单”是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黑名单”是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对“黑名单”企业,海关不接受申报。除了“白名单”企业,非“白”非“黑”企业符合中国质量标准的,也可以申报。

二是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电子或书面共同声明均可。12号联合公告明确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国内、国际标准相关选项都须仔细填报

泉州海关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白名单”+“声明”措施,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

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海关凭商务部“白名单”验放,报关时企业须提交中英文版本的电子或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非“白名单”企业,按照三部委3月31日发布的5号公告执行,即企业需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和声明。

泉州海关特别提醒注意事项:如出口企业申报非医用口罩符合国际标准的,需在“单一窗口”填报时,在出口报关单的“生产销售企业”栏目填写生产企业名称(不填销售企业),并勾选符合国际标准。涉及多家口罩生产企业的,请拆单分别申报。

“白名单”企业不符合中国质量标准的,在提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时选择“是”;仅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既符合中国质量标准又符合国外标准的,在提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时选择“否”。

生产企业可向本地商务局申请加入“白名单”

根据公告,非医用口罩和部分医疗物资出口实施商务部白名单管理,那么,生产企业如何申请“白名单”呢?

4月26日,商务部发布通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以向本地商务局申请加入商务部“白名单”,并提交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表格为《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初步审核后上报。

泉州近两月内出口疫情防控物资8.27亿元

据泉州海关统计,3月1日-4月25货运通关渠道,我市有189家经营单位申报出口疫情防控物资8.27亿元,其中口罩4.60亿个,防护服104.11万件,外线测温仪 48414个,试剂盒20万份,监护仪100台,呼吸机255台,护目镜14.66万副,手套194.66万双、鞋套12450个、面罩58.98万个,出口76个国家(地区)。其中,医疗物资出口情况为:52家经营单位出口医疗物资1.13亿元,其中医用口罩1552.65万个,医用防护服64.83万件,外线测温仪 48414个,试剂盒20万份,监护仪100台,呼吸机255台,医用护目镜14.07万副,医用手套194.46万双、医用鞋套12450个,医用面罩10万个,出口29个国家(地区)。

泉州海关有关负责人表示,在12号联合公告实施后,将实时跟踪政策调整,通过政策宣讲、12360海关热线为企业释疑解惑,引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物资规范申报工作;密切跟踪、有效解决各现场在出口医疗物资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保障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如实申报、出口合格防控物资的守法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提高通关时效,促进关区医疗物资企业有序规范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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