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4月8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杜水竹)近日,当检察院向黄某某宣读相对不起诉决定时,他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感谢检察院给了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表示,“以后再也不会酒后开车了。”
事情要从2019年12月13日晚上说起。当晚11时许,黄某某在丰泽区东海大街朋友家饮酒,酒后由妻子林女士驾车,二人欲返回市区一所学校的家中。
车行至该校正门处被保安拦下,因学校规定晚上11时后禁止外来车辆入内。无奈,林女士继续载着丈夫绕道欲从该校后门进入,因道路施工未能如愿。黄某某见状,便让妻子下车,由他驾车返回学校正门,因沟通无果与保安发生争执。保安报警,黄某某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检测,黄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达到醉酒标准。
案发后,黄某某后悔万分,希望办案机关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件移送鲤城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他再次表达了自己后悔之情,并说万一自己被判刑关进去,公司可能因此无法继续经营,甚至倒闭。
黄某某所说的是否属实?鲤城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自行补充侦查。经核实,黄某某系一家纺织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具备民营企业家身份,该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均依法纳税,且经营规范,无拖薪、欠薪等员工劳资纠纷投诉问题。
鲤城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鉴于黄某某所经营的企业能够合法经营,且依法纳税,无拖薪、欠薪行为,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维护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及社会稳定,对黄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鲤城区检察院介绍,对涉民营企业案件,检察机关既要做到依法平等保护,又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家身份的特殊性及案件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立足检察职能审慎办理,依法对民营企业家慎重提起公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对依法能相对不起诉的,予以相对不起诉。
“依法惩治和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具体案件中,要兼顾案件办理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鲤城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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