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1月9日 (记者陈淑华 通讯员卢腾辉)事前公示执法人员信息、执法类别、执法依据等,事中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事后及时公布执法决定……如此文明、规范的行政执法,无疑是市民们热切期盼的。如今,作为法治社会的应有内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已在泉州全面推行。近日,市司法局出台的《泉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强化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
市司法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解读,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以及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规定》。
《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执法类别、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和办理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等内容。“总而言之,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一定要有章可循、公开透明,切不能任性”。相关负责人表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贯穿执法全过程。《规定》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过程,行政执法人员还应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事后环节,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据介绍,为方便市民查询行政单位执法活动信息,泉州已在酝酿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①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网原创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泉州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泉州网欢迎各兄弟网站开展平等合作。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泉州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泉州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被转载网站、媒体、当事人若认为有侵权之处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③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稿费支付事宜。对于使用时未及核实的权利人,可以向本网站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如需合法使用本网站发布的拥有完全版权的稿件,也请直接与本网站接洽。联系电话:22500260,22500194。 联系邮箱:qzw@qzw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