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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07:32:50 来源:泉州网
要求对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建立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台账,并督促存在未发、少发高温津贴以及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立即整改。

泉州网8月16日讯 (记者吴宗宝 通讯员王晓曼 实习生陈培锋)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针对部分用人单位未发、少发高温津贴以及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规定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8月10日起至8月31日,泉州市将开展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专项督查,组织执法力量深入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检查,督促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物流快递等用人单位以及其他涉及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规定。

市人社局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门的检查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同时,要求对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建立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台账,并督促存在未发、少发高温津贴以及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立即整改。对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并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对发现用人单位违反高温津贴规定,未发、少发高温津贴或以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的,要及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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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根据2012年国家安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福建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宗宝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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