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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5:40:24 来源:泉州网
盗版影视资源站购买视频播放软件用于非法谋利,软件开发方以“技术中立”为由抗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日前,晋江市检察院靠前引导侦查机关打击盗播黑灰产业链的案例体现了此类案件的复杂性,也凸显了惩治网络侵犯著作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行为,对移动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盗版影视资源站购买视频播放软件用于非法谋利,软件开发方以“技术中立”为由抗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日前,晋江市检察院靠前引导侦查机关打击盗播黑灰产业链的案例体现了此类案件的复杂性,也凸显了惩治网络侵犯著作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行为,对移动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视频软件用于盗播 多方人员非法牟利

2024年7月11日,国内一家知名互联网企业发现自己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数百部影视作品被他人盗播,遂向司法机关报案,晋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晋江市检察院启动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机制。

晋江市检察院启动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图片来源:晋江市检察院)

经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水落石出。自2022年起,涉案人员王某先后招募刘某、何某金开发一款“appto”视频播放软件用于播放影视资源和搭载广告,在明知该软件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纸飞机”违规聊天软件向包括刘某生在内的109个盗版影视网站经营者进行销售并提供“appto”软件日常维护、漏洞修复及提供插件等服务。王某等人在“appto”软件安装包内提供多家聚合广告商资源供盗版影视网站经营者自主选择,根据网站浏览量情况单独向上述聚合广告商收取相应比例的广告分成。2022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王某、刘某、何某金通过出售“appto”软件、收取广告分成获利为人民币35.3万元及1.2万余个虚拟币(折算人民币8.6万元),合计价值为人民币43.9万元。

2023年7月起,刘某生购入上述“appto”软件,并向“飞云”“麒麟”“彩虹”盗版影视资源站租用盗版资源,搭建运营“柚子fun”盗版影视APP,通过提供免费观看盗版影视作品的方式扩大网站浏览量以获取广告收益,截至2024年7月9日,刘某生非法获利1.6万余个虚拟币(折算人民币11.5万元)。经核实,刘某生运营的“柚子fun”盗版影视APP传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共625部。

2023年12月起,王某喜以营利为目的,向“飞云”“麒麟”等盗版影视资源站租用包括上述625部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在内的盗版影视资源,通过加密方式伪装后成其自营的“彩虹”盗版影视资源站的自有资源,转租给包括刘某生在内的相关盗版影视网站运营者随意调用、传播,非法获利人民币3.5万余元。

精准认定犯罪数额 追赃挽损保护版权

“我们介入后,引导公安机关全链条梳理视频播放程序、盗版视频资源的来源与流转路径,明确软件技术开发方、盗版影视资源供给方、盗版网站运营方各行为主体的行为。”据晋江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司法机关对涉案的盗版影视APP进行全面勘查,固定被侵权作品数量及著作权权属证明,同时锁定虚拟货币、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精准认定犯罪数额。

办案检察官进行案件讨论(图片来源:晋江市检察院)

2024年9月24日,晋江市公安局以刘某生侵犯著作权案移送晋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15日,晋江市公安局以王某、刘某、何某金、王某喜侵犯著作权案移送晋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们经过审查,区分了上下游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王某、刘某、何某金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开发的视频播放软件将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但并未与盗版网站运营方达成侵犯著作权的合意,所开发的‘appto’软件并未采取绕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直接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刘某生、王某喜以直接实施侵犯网络视听作品著作权作为牟利手段,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晋江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在明确了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后,还要紧盯关键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在盗版视频网站后台服务器和盗版影视作品资源库灭失的情况下,我们对“柚子 fun”盗版视频网站的相关影视作品进行逐一勘验取证,确定本案涉及的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为625部,达到入罪标准。”

除了夯实证据链,还要全力追赃挽损。“我们要求公安机关锁定收取违法所得的交易账户,提取虚拟货币交易记录,从而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在被告人已将虚拟币尽数变卖后,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进行释法说理,敦促被告人将变卖虚拟币所得全额退缴。”晋江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指出,为阻断再犯可能,必须及时敦促关停后台程序。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appto”软件提供给其他108个盗版影视网站经营者使用,随即要求公安机关督促被告人停止对外出售软件,注销密钥验证功能,关闭软件后台服务,并将上述盗版影视网站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依法查处,从源头上阻断其他影视作品被继续侵权的可能。

2025年7月7日,晋江市检察院以刘某生、王某喜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王某、刘某、何某金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2025年9月22日,晋江市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刘某、何某金一年二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到五万元不等;以侵犯著作权判处刘某生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王某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述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准确把握“技术中立” 识破“合法”外衣下的伪装

对于在上述案件中启动提前介入机制的原因,办案检察官表示,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背后通常隐藏着一条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黑灰产业链,涉及盗版影视资源、盗版网站软件开发与支持、广告传播运营等多个环节。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靠前引导侦查,以盗版网站运营为突破点,全面对盗版影视资源、网站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上下游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突破传统侦查局限,有效破解“打击碎片化”难题。

案件开庭现场(图片来源:晋江市检察院)

“该案还涉及准确把握‘技术中立’适用条件的难题。技术中立原则的核心是仅提供中性技术服务,未主动参与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因用户利用技术实施侵权行为而当然担责。网络技术提供方常据此主张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进而提出无罪辩解。”办案检察官进一步解说,检察机关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无罪辩解是否成立:一是审查网络技术运行原理和底层逻辑,判断是否直接实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是审查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是否采取隐蔽或非法的交易方式、收款方式用于逃避侦查,综合判断在提供技术服务时是否具有明知他人实施网络侵权而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准确认定技术支持方的行为责任。

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损失能否追回尤为重要。“我们通过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账户进行查封、冻结,精准认定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全面追赃挽损,做到应追尽追,有效铲除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滋生土壤,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正如办案检察官所言,“要让每一份创作得到尊重,让每一次侵权付出代价。”

来源:中共泉州市委宣传部、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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