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全国路政宣传月,路政人员提醒您
为了出行畅安 请合法用路
人们常说:“要致富、先修路”,公路作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基础性、先行性等作用。近年来,我市公路里程不断延伸、公路路网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人们提供了更加舒适、便捷的出行服务。在日常生活中,你用对“路”了吗?本月是全国“路政宣传月”,为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连日来,市公路局及各分局以“规范执法 护路为民”为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公路保护普法宣法活动。
结合实例,市公路局路产路权管理分局为我们解读日常生活中,在公路上上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须审批才能做。
涉路工程未经审批 可罚3万元以下

实例:2017年12月8日,省道206线永春岵山路段,一家房地产施工单位擅自挖掘公路埋设污水管道。
部门执法:公路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赶赴现场处置,当场向施工单位负责人发放《路政管理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将公路恢复原状;同时将该行为抄告当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
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路政人提醒群众: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应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施工时应设置警示标志和设施,规范施工、安全施工。
私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公路险象生

实例:3月2日,国道356线永春县东关镇路段,群众违法填塞公路边沟,搭接起一个通向公路边的交叉道口来,并占用公路用地堆放建筑材料。
部门执法:永春公路分局路政执法人员发现后,执法、教育并重,向行为人宣讲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行为人意识到自身错误,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释法:《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根据《福建省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填塞公路边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路面晾晒或摆摊 小心收“罚单”

(林劲峰 摄)
实例:泉港地处滨海,是一个风光旖旎,景色宜人旅游胜地。然而,进入夏天,不少养殖户晾晒在公路上的一排排黑压压海带,严重影响司乘人员行车安全,也与公路蓝天碧海、红花绿树的环境格格不入。
部门执法:一段时间来,泉港公路分局联合泉港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治理占道晾晒海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向群众宣讲公路法律法规及占道晾晒的危害性。对于拒不改正的,执法人员依法清理。5月份以来,执法人员已纠正制止8起占道晒海带违法行为,确保了公路安全畅通。
释法:《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中都明确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及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雨夜碎石洒路面 公路通行受阻

实例:4月23日晚10点多,电闪雷鸣,风雨交加。省道213线东田镇兰溪村新阳光幼儿园附近路段路面被渣土车洒落的碎石覆盖,存在安全隐患。
部门行动:南安公路分局东田公路站站长苏渐来与同事们接讯后,马上赶到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指挥疏导交通。通过2个多小时的机械清理和人工配合清扫,公路终于恢复了整洁畅通。
释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建材占据路面 安全隐患多

实例:本月初,石狮公路分局路政部门在国道358线巡查时发现,石狮某单位建设停车场将施工所用泥沙堆放在公路上,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形成不小的安全隐患。
部门执法:分局路政人员当即对施工人员说明了在公路上堆放物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要求其清理泥沙等障碍物。在路政人员的积极劝导下,施工方迅速将占道物品清理至安全位置,保障了公路的畅安舒美。
释法:《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本报记者陈淑华 通讯员林小燕 翁玉敏 黄文祥 曾佳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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