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10月28日讯(融媒体记者 许小程)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女方称同居期间转账16万元支付购房首付款,房屋却只登记在男方名下。感情破裂后,女方主张享有一半房屋权利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因缺少共同购房合意的证据,驳回女方诉求。
分手引发房产纠纷 起诉要求分房产份额
据李某(女)起诉称,她与大自己9岁的陈某同居生活多年,二人始终没有登记结婚,两人于2020年商议购置房产作为居所。时年6月份,陈某单独和当地一家贸易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购下南安一处房产,总价32万元,约定签约当日支付首付16万元,剩余16万元办理银行按揭。
李某称,签约当天,她从自己账户转出16万元,付清案涉房屋首付款。按揭贷款后续以陈某个人名义办理。房屋交付后,李某出资装修,入住后的物业费、水费等日常开支也一直由她承担。两年后,两人感情走到尽头,同居关系宣告解除。分手后,陈某停止偿还房贷,第三方公司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仍住在屋内的李某生活受到影响。协商不成,李某一纸诉状起诉,请求确认她享有这份房屋转让合同项下50%的权利。
举证不足被驳回 若出资可另行主张返还
法庭上,双方对这笔首付资金的归属各执一词。李某说,当初同意只由陈某签约,是对方告知该房源有购买资格限制,加上可以使用公积金抵扣贷款,自己才没有作为共同买方签字,首付是她个人出资,房子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陈某则辩称,16万元首付款实际是他本人的资金,只是经由李某账户转出,房屋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为此,陈某提交多份银行存取款流水,证明同居期间曾向李某账户存入大额款项。李某反驳说,两人同居期间资金往来混杂,此前另有民间借贷诉讼,相关流水不能证明案涉首付款项归属陈某。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首付款从李某账户转出,但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均载明买方、交款人为陈某,全部交易流程均以陈某个人名义完成。李某长期居住、缴纳水电物业费用,仅是基于同居事实,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共同购房、共有房屋权利的合意。因李某举证不充分,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释明,败诉不等于出资无法追回。若李某支付16万元的事实客观存在,她可以另行起诉,向陈某主张返还购房出资。
法官提醒,同居关系不等同于婚姻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推定规则。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不动产,出资方应当尽量共同签署购房文件,以书面形式约定共有份额,留存共同购房的沟通记录、出资说明等证据,避免感情破裂后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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