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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2 08:24:05 来源:泉州晚报

“订金”非“定金” 300元纠纷上了法庭

法院:一字之差 法律效力截然不同

泉州网10月22日讯(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卢书琪)买宠物猫付了300元预付款,次日因工作变动放弃购买,卖家却以“这是定金,单方违约不退”为由拒绝退款。对此,买方将卖家告上法庭。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卖家返还预付款300元。法院指出,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法律效力截然不同,不能由卖家单方标注说了算。

案情

付订金次日反悔 想退款却遭拒

2024年10月13日,阿威(化名)与丰泽区的阿盛(化名)经微信协商,约定购买一只宠物猫。当日下午,阿威通过微信转账向阿盛支付300元,并在微信中留言“订金已付三百元,下个星期来取”。

阿盛收款后随即回复,将款项表述为“定金”,并发送了一整套交易条款:“……猫咪全款1300元,已收定金300元,发猫前结清尾款……看好付定金,单方违约,定金不退。一经售出不退不换……”双方约定取猫时间。

次日,阿威通过微信告知对方:“有点不好意思,计划有变可能不能把小猫领回家了,我得去义乌一段时间。”此后,阿威多次要求退还300元款项。但阿盛答复:“这是定金,定金的话是不能退的。”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今年8月份,阿威作为原告,将阿盛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阿盛退还订金300元、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阿盛辩称,该款项系履约定金,阿威收到定金约定通知后未提异议,属于以行为认可;阿威因自身原因单方弃购构成违约,依据定金罚则无权要求返还;即使不认定为定金,其因预留宠物产生的饲养成本与交易机会损失也应在款项中扣减。

争议

订金还是定金?沉默算不算同意?

经审理,法院梳理出四个争议焦点:案涉300元是定金还是订金;阿威收到“定金不退”内容后未及时异议,是否构成默示同意;阿盛单方载明的“看好付定金,单方违约定金不退”条款是否对阿威产生约束力;阿威不再购买时该款项应否返还。

关于款项性质,法院认为,定金属于债的担保方式,必须双方明确达成合意,不能仅由一方单方标注即成立。阿威付款时明确使用“订金”,阿盛几乎同时自行表述为“定金”并附加罚则条款。“订金”按通常交易习惯属于预付款、意向金,本身不具备定金罚则的担保效力。阿盛主张款项为违约定金,应举证证明双方就定金罚则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关于“沉默是否算同意”,法院指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案涉“单方违约,定金不退”是直接发生财产失权效果、对阿威极为不利的条款,单纯的沉默、不反驳原则上不能推定为同意加重自身责任的重大条款。双方既无“不提异议即视为认可”的事先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因此该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格式条款效力,法院认定,阿盛从事宠物活体销售,其发送的一整套交易条件系事先准备、用于向不特定买家重复发送的格式条款。依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该案中,没有证据显示阿盛在付款前就“单方违约定金不退”这一重大不利条款进行事前提示、协商说明,该条款将缔约阶段的反悔直接等同于违约并全额没收预付款,不合理地分配交易风险、加重买方责任,因此对阿威无约束力。

判决

返还预付款300元 利息请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阿威在付款次日即明确表示不再购买,属于以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买卖合意解除。阿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阿威造成其实际损失,双方也未明确约定预付款没收,其继续扣留预付款已丧失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法院指出,违约损失赔偿以实际发生、可以预见、出卖人尽到减损义务为前提,出卖人负有在买方明确不再交易后及时另行处置活体宠物、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阿盛仅有口头抗辩,未能提交其他买家接洽记录、询价记录、滞留支出等证据,其主张的机会损失是否发生、大小均无法确认,该案不予直接酌定扣除;如确有损失,可在证据完备后另行主张。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法院认为,该案系阿威自身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再购买、主动终止交易,阿盛收款最初基于阿威自愿付款的合意,不属于阿盛违约,因此对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阿盛应返还阿威预付款300元;驳回阿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阿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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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有区别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法律效力却截然不同,消费者在预付款项时务必看仔细。

法官介绍,定金是债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效力,须由双方明确约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订金则属于预付款、意向金,仅体现购买意向,本身不具备定金罚则的担保效力。交易未能达成时,收款方一般应当退还,除非能证明损失并在合理范围内主张。

该案即是一例典型。法院强调,交易中的款项性质应由双方明确合意确定,卖家单方标注“定金”或单方加注“定金不退”的格式条款,若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能当然对买家产生约束力。法官提醒,消费者预付款项时应明确约定款项性质及退款规则,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商家也应遵循公平原则,如实提示重大利害条款,避免“定金”“订金”混用引发纠纷。(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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