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9月3日讯 (融媒体记者谢曦)为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近日印发通告,对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通告自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
此次调整旨在落实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禁燃区划定并公布权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政府依法对中心市区和各县(市、区)原划定的禁燃区进行整合调整,同时废止了市县两级原禁燃区划定方案。
通告明确了全市禁燃区范围。中心市区涵盖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各县(市、区)中,石狮市涵盖市域范围;晋江市涵盖青阳、梅岭、西园、罗山、新塘等街道及池店镇、陈埭镇、西滨镇及良种场所有区域;南安市包括市区总体规划区域及南安市经济开发区;惠安县划定县城中心区和城南工业园区;安溪县涵盖县城城区、南翼新城及卫浴新城等多个工业园区;永春县包括福建永春工业园区和县城中心区;德化县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禁燃区范围,涵盖县城城区及德化“陶瓷+”产业园区等多个工业园区;泉港区为南山中路—南山南路—滨海南路—滨海东路—驿峰东路—驿峰中路所围区域及驿峰中路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泉州台商投资区为除通港公路—海灵大道—张青公路—惠安县域交界线所围区域以外的区域。
根据通告,全市禁燃区调整为统一实行Ⅲ类(严格)管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包括:非车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通告明确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鼓励支持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轻质柴油燃用设施改用电能;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超低排放标准,要求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时必须采取措施达标排放。
通告发布实施后,违反规定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或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及要求锅炉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依法核准的能源项目不适用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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