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8月7日讯(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杨蕾 吴怡晖)网络配图侵权、虚高索赔的维权“碰瓷”现象屡见不鲜。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肖像权纠纷案件,一服装商家因擅自使用穿搭博主肖像图用于网店宣传,被判赔偿1000元,法院驳回博主2万元的高额索赔诉求。
法官提示,法律支持合法合规的维权行为,但所有赔偿均以实际损害为判定依据,借维权之名虚高索赔、借机牟利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网店盗图引流惹官司
庄某在短视频平台开了一家服装店铺,店里有个商品销量长期为零。为了吸引流量,今年年初,他将一张网上流传广泛的穿搭“神图”作为宣传图放上商品页面。殊不知,该图上的模特是短视频平台上有着20多万粉丝的穿搭博主吴某。
吴某认为,庄某盗图行为对她个人代理服装品牌的销量和口碑造成影响,便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庄某在店铺和报纸上登致歉声明,还要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吴某主张2万元经济损失,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情况。法院结合店铺案涉侵权链接商品的销售情况,综合考虑吴某的肖像价值、维权方式以及实际支出情况,最终判定庄某应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元。
说法 维权不能“漫天要价”
法官介绍,法律红线不可触碰,网络肖像维权也不是“生意”。眼下,一些“维权”变了味,起诉、索赔虚高,把法律当成牟利工具。法官会严格审查,针对恶意侵权的正当维权,法律坚决支持,赔偿金额依据实际损害裁定;借维权之名“碰瓷”牟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使用他人肖像前,要先确认是否获得授权。若遇肖像被侵权,要注意留存证据、依法理性维权,但也别让维权变成新的“侵权”。守护清朗网络空间,需要每个人守住底线、敬畏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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