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7月28日讯(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杨蕾 苏雄彪)“公司没钱就能赖账吗?”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劳务纠纷案件,为劳动者叶某讨回1.4万元工资。叶某受聘于一人有限公司,被公司拖欠工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公司唯一股东陈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被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劳务纠纷很快得到解决。
案情概述
演员讨薪遇“空壳公司” 执行陷僵局
2023年11月,晋江市某公司(被执行人)招聘叶某担任演员,双方约定工资每月8000元。后因公司未能支付叶某工资1.4万元,叶某向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叶某工资1.4万元。仲裁生效后,该公司仍未履行,叶某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陈某不知所终,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陈某为唯一股东。承办法官告知叶某,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经叶某申请,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股东陈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依法对该股东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向陈某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在法院强制措施和法律威慑下,陈某主动履行义务,支付全部工资1.4万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官说法
财产混同即担责 追加股东于法有据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时,应及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拓宽执行渠道。同时建议劳动者在诉讼阶段即将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以减少后续执行程序中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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