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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08:59:30 来源:泉州晚报

近年来,各地因“路怒”引发的危险驾驶案件屡见不鲜,看似是一时的冲动,可能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昨日,泉州交警支队通报了一起典型的案件:去年3月24日,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北路西福高速入口处发生一起因“路怒”引发的交通事故。两名驾驶员因变道纠纷,在车流密集的主路上演“追逐竞驶”,最终导致两车相撞。据悉,近日,经法院审理,被告人万某、赖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和三个月,并处罚金。

□融媒体记者 张晓明 通讯员 赵美缘 文/图

事件 一次变道引发斗气“大战”

2025年3月24日11时18分许,丰泽交警五中队接群众报警称:城华北路由北向南方向西福高速入口处发生事故。接警后,民警迅速抵达现场,涉事驾驶员万某、赖某已将车辆移至路边。然而,当民警询问事故原因时,二人却闪烁其词,均称“不清楚当时是怎么撞的”。

为还原真相,民警调取了沿途公共视频及双方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清晰显示,事故发生前,两车在密集车流中均以极快车速行驶,并反复进行并线、加减速、曲折穿插等危险动作。在证据面前,万某坦言,事发当天其驾车从匝道汇入主路,前方赖某的车辆变道时未打转向灯就加塞至他车前。为此,他心生不满,想“教训一下”对方。他先是驾车与赖某并行,并伸出中指挑衅,随后多次故意变道“别车”阻挡。赖某则表示,其对万某的多次“挑衅”行为感到愤怒,于是也驾车开到万某前方,多次故意点刹车,意图“恶心一下”对方。双方的“斗气”行为最终在西福高速入口处升级为碰撞。

判决 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赖某在公共道路上出于斗气动机,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曲折穿行、频繁变道,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追逐竞驶”。二人在车流密集路段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情节恶劣。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万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赖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泉州交警提示,“路怒症”是危险驾驶的重要诱因之一。类似因一时之气在道路上追逐、别车、飙车的行为,不仅违法,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道路不是竞技场,更不是泄愤的场所。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牢记,手握方向盘,即负有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责任。开“斗气车”一时爽,换来的可能是法律的严惩和无法挽回的后果。安全驾驶,文明出行,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和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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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追逐竞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司法实践中,“追逐竞驶”不仅限于赛车竞技。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即属于“追逐竞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应综合考量追逐竞驶的速度、路段、时间、交通流量、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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