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4月22日讯(记者洪荣堆 通讯员赵美缘)两名驾驶员因变道纠纷,在车流密集的主路上演“追逐竞驶”,最终导致两车相撞——这一起由“路怒”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法院审理后近日做出了判决,涉案的两名驾驶员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和三个月,并处罚金。
2025年3月24日,丰泽交警五中队接群众报警:城华北路由北向南方向西福高速入口处发生事故,两车相刮,影响通行。接警后民警迅速抵达现场,发现事故双方驾驶员万某、赖某已将车辆移至路边。然而,当民警询问事故原因时,二人却闪烁其词,均称“不清楚当时是怎么撞的”。
为还原真相,民警调取了沿途公共视频及双方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清晰显示,事故发生前,两车在密集车流中均以极快车速行驶,并反复进行并线、加减速、曲折穿插等危险动作。在证据面前,万某承认,事发当天他正驾车从匝道汇入主路,前方赖某的车辆变道时未打转向灯就加塞至他车前,便心生不满,想“教训一下”对方。他先是驾车与赖某并行并伸出中指挑衅,随后多次故意变道“别车”阻挡。赖某则表示,自己当时是想等待主路货车通过后再汇入,对万某的多次“挑衅”行为感到愤怒,于是也驾车开到万某前方,多次故意点刹车,意图“恶心一下”对方。双方的“斗气”行为最终在西福高速入口处升级为碰撞。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赖某在公共道路上出于斗气动机,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曲折穿行、频繁变道,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追逐竞驶”。二人在车流密集路段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情节恶劣。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万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赖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目前,判决已生效,二人均被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据交警介绍,司法实践中,“追逐竞驶”不仅限于赛车竞技,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即属于“追逐竞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应综合考量追逐竞驶的速度、路段、时间、交通流量、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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