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十二种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当前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市县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 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十二种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从重点疫区来永人员(包括途经)不按规定向所在村(社区)登记备案,不按规定如实报告行踪,不按规定落实隔离、观察等行为;
二、确诊病例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行为;
三、不配合公安民警、医务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对相关车辆、人员进行检查、处置等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四、举办聚会聚餐、聚集性活动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
五、拒不执行歇业等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六、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七、散布谣言、借机造谣滋事、恶意诬蔑攻击疫情防控机构和人员等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八、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
九、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文件的行为;
十、参与偷越国(边)境或组织、介绍、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十二、实施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和扰乱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春县人民法院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永春县公安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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