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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14:51:08 来源:今日南安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疫情防护口罩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高质量有序发展。

据南安市人民政府网消息,

近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疫情防护口罩生产经营秩序,

促进行业高质量有序发展。

南安市印发

《加强口罩行业监管规范行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内容如下:

一、规范行业监管

(一)加强准入事前指导

口罩生产经营主体都应依法依规持证持照,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医用口罩生产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持有临时证拟申请正式证进行长期生产的,应在临时证到期前15日按程序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在准入源头环节加强指导,让生产口罩企业做到心中有数、操作有准绳。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生产质量监管

口罩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把原料关、工艺关、质量关、检验关,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及标注声明的执行标准,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主体资质或生产加工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进行产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进货必须索票索证和查验保存检验合格报告,原辅材料购进使用及产品生产销售应当建立台账管理。不得生产、加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不得以未注册商标产品冒充注册商标产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合法,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非医用防护产品不得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备案凭证号,及标注“医用”字样;不得实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市场垄断等行为。口罩生产加工环境应符合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规定。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工信局)

(三)推进销售环节规范

广告宣传应该真实,非医用口罩包装标识不得有“医用”、“医疗”等字样。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明码标价,不得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应按照税法、税务部门规范,照章纳税。出口企业必须满足出口国认证等相关条件。对于无证无照经营、销售“三无产品”、虚假宣传、哄抬物价、售卖假劣医疗器械、防疫商品侵权、出口伪报瞒报、夹藏夹带、以假充真、不合格冒充合格违法行为、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活动不规范以及认证价格违法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从严从重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税务局、海关南安市办事处)

二、服务行业提升

(一)积极帮助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收集并积极解决企业反映的用工、资金、原材料供应、设备、资质等问题,保障企业连续生产,需要国家、省、泉州市协调解决的事项及时报送泉州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二)延伸产品检测服务

根据质量规范,口罩产品应当送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市场销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放共享检验仪器设备,着力形成本地方便、快捷的产品检验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税收服务以及监管

贯彻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执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条款。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导,支持防护口罩生产、运输产业链发展。

加强对口罩上游熔喷布等原辅材料生产销售及下游口罩销售全环节的纳税监管,各环节应依法纳税申报、开具发票,对存在未依法纳税申报、开具发票及虚开发票嫌疑的,开展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对涉及违法的,按《征管法》相关规定补缴税款、行政处罚及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税务局)

(四)服务规范国际市场开拓

贯彻执行《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宣讲海关加强出口口罩质量安全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政策要求,引导出口企业如实规范申报、加强质量自控、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在保障出口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如实申报、出口合格口罩的守法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提高通关时效。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出口医用口罩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再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出口非医用口罩也应注意防范质量违约风险,应与外方协商签署出口方电子或书面声明和进口方电子或书面声明。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南安海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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