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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15:09: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还有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这两种情形应当被列入拖欠工资的“黑名单”。

中新网1月7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今日明确,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还有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这两种情形应当被列入拖欠工资的“黑名单”。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日上午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会上,有记者提问:《条例》中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建立与完善也是一个比较关注的亮点,能否进一步再解读一下这个“黑名单”,“黑名单”会产生哪些实际作用?

对此,王程表示,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发改委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王程指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两种情形被纳入“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会被列入“黑名单”。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以上两种情形应当列入拖欠工资的“黑名单”。

同时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纳入“黑名单”。

王程表示,这个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两年多的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本级以及各地都扎实开展了这项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黑名单”认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欠薪违法失信行为起到了有效、有力的震慑,取得了预期的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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