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9月7日讯(记者 王金植 通讯员 廖玉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4月出台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意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落实到党内法规层面,作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力求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协同一体。《规定》首次提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要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党政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直接监管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统筹协调责任;要抓组织落实、抓统筹协调、抓风险管控和依法治理、抓应急和事故处理、抓基础保障。党政领导班子中其他领导干部则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支持保障责任和领导责任;要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要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规定》要求党政一把手是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这两条硬规定是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突出矛盾制定的,是强化安全生产领导机制的重要抓手,意在彰显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工作中重要性。长期以来,有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观错位,安全生产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往后靠”;有的地方党政班子中,长期是排位最后的分管安全生产。这直接导致当地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研究、不投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支撑保障不到位。特别是面对GDP诱惑时,就把安全抛在脑后,红线失守、底线不保。一次又一次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是“一把手工程”,必须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重要位置。
《规定》准确抓住“关键少数”,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制定出台《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作用,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最终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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