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11月3日讯(融媒体记者高慧子)近日,《泉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我市正式落地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制度化筹资和专业化服务,为失能群体提供稳定可持续的照护保障,被称为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之后的“第六险”。
2020年7月,我市晋江通过县域集成改革,经过省委、省政府批准,在全省率先启动覆盖职工和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县域的试点,晋江长护险试行六年来,覆盖36.82万人,累计为4183名待遇对象提供服务近70万次,为失能家庭减负超亿元。2026年1月,我市入选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重点联系城市,是福建省唯一入选的地级市。
泉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待遇保障、定点管理、经办服务、基金收支“六统一”的管理运行机制,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实施方案》规定,我市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实行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集机制,基金统一建账、统筹使用,与基本医保共同缴费。长期护理保险费率为0.3%。其中: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费率统一为0.15%,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类型分别确定,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灵活就业人员按职工医保缴费基数)、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未就业城乡居民按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用人单位筹资从职工单位费率平移0.15%,不增加单位缴费负担;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医保费由原来9.5%调整至9.35%;退休人员的原单位不缴费;财政按规定对居民给予补助。
《实施方案》规定,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为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待遇。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设起付标准,职工的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68%、65%;居民的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58%、55%。参保人员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职工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始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在新一年度集中征缴期与居民医保同步缴费。202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441元/人,其中城乡居民医保400元/人,长期护理保险41元/人。18周岁以下人员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无需缴纳长护险,只需缴纳居民医保费400元/人。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落地实施,是泉州市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补齐长期照护保障短板的重大民生工程,将切实减轻失能家庭照护压力和经济负担,预计每年可为全市近4万名重度失能人员家庭减轻经济负担近5亿元,同时将有效撬动社会资本进入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实现民生保障提质与康养产业发展的双向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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