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咬伤他人狗 被判赔礼道歉
相关部门呼吁:文明遛狗,从牵好牵引绳开始
泉州网10月30日讯(融媒体记者 杨泳红 文/图)近日,晋江一位市民在网上发布一则案例判决书:自家宠物狗在小区内遭另一居民未牵绳的犬只扑咬受伤,其向法院主张对方赔礼道歉获得支持。据了解,外出遛狗不牵绳违反《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日来,记者走访发现,仍有部分群众遛狗时未牵绳,并给他人造成困扰。相关部门呼吁,群众应自觉文明遛狗、束好牵引绳。

保安劝导游客为狗系上牵引绳
宠物狗遭未牵绳犬只咬伤 主人诉求道歉获支持
“已经两次遇到这两只犬未束牵绳了,第二次直接造成我家狗受伤。”当事人王女士介绍,她住在晋江市梅岭街道中航城天骏小区。7月28日,她在小区内牵绳遛狗时,第一次遇到两只未束牵绳的大型土松犬,它们突然从50米开外冲向自家狗,导致狗受到惊吓。因自家狗没有受伤,她未予追究。8月17日晚11时40分许,她在小区内牵绳遛狗时,又遇到这两只未束犬链的大型土松犬。这两只狗又突然冲过来,在她尚未反应过来时咬伤了自家狗。遛狗人并未向其道歉。随后,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获得法院支持。
“遛狗不牵绳既不文明,也可能造成他人受伤或惊扰。”王女士表示,起诉主要是希望养狗人认识并改正错误。作为养狗人士,她也呼吁大家外出遛狗时牵好牵引绳,文明遛狗。
公园遛狗不牵绳 保安劝导效果不佳
连日来,记者走访发现,遛狗未牵绳的不文明现象仍时有发生。
昨日9时许,记者在北滨江公园笋浯园一处草坪上看到,多名游客正在草坪上遛狗。现场有五六只狗,主要是小型犬和中型犬,除一只中型犬由游客牵着外,其余的狗并未系上牵引绳。“遛狗要把绳子牵起来,避免伤到别人。”不一会儿,公园保安过来劝导游客为狗系上牵引绳。
“在公园锻炼时,有好几次被未牵绳的狗吓到过。”在笋浯园里锻炼的曾女士告诉记者,好几次自己正在锻炼时,有狗跑到身边来,甚至围着自己。虽未被咬伤,但还是被吓到了。“狗跟主人比较熟,但我们是陌生人,谁能保证它不咬我们?”曾女士表示,希望养狗人士多考虑周边群众的安全和心理,遛狗时牵好绳子。
“最近公园里常有游客遛狗不牵绳,我们看到都会劝导,但仍有一些游客不听劝。”笋浯园的保安告诉记者,近期每天早上八九点或者傍晚后,常有游客带狗到公园,少则三五只,多则七八只,且多数未系狗绳。每次他们都会劝导,但往往是劝导时游客将狗系上绳子,他们离开后又解开。“我们也常接到游客反映被未牵绳的狗吓到的投诉。”该保安表示,周末来公园的孩子多,常有家长反映被未牵绳的狗吓到。此外,未牵绳的狗到处跑,将粪便拉得到处都是,清理起来也麻烦。公园有关负责人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养犬相关规定,文明遛狗。
未牵绳遛狗违反条例 呼吁市民文明养犬
“在公共区域未牵绳遛狗,已违反《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据市城管局执法督查科工作人员介绍,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带者应当即时清除;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牵引带。对在公共区域未牵绳遛狗等不文明行为,执法人员一般先行劝导,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若因未牵绳遛狗造成他人受惊、受伤或财产受损,还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甚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此外,为保障游客安全和公园环境,泉州市中心城区公园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导盲犬等工作犬除外)。
工作人员呼吁,群众应文明养犬,外出携犬时自觉束好牵引带、及时清除宠物粪便。下一步,泉州市城管局将联动配合公安、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结合我市犬只管理现状,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共同推进犬只管理规范化、精细化,逐步形成具有泉州特色的犬只管理模式,探索常态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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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未牵绳致人伤亡案例
案例一:2022年底,重庆彭水的宁某购买了5只比特犬,用笼子关着养在家中,先后死了3只,最后剩下一公一母两只。2023年8月,母比特犬生下了一只小比特犬。2024年2月的一天,宁某外出遛狗,用铁链拴着大比特犬,小比特犬跟在后面。途中,宁某上卫生间时,将铁链解开,结果两只比特犬跑到附近公路围攻路人方某,大比特犬咬住方某左侧颈部不放,小比特犬和几只土狗撕咬方某手臂、腿部等部位,导致方某当场死亡。法院审理后,综合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因狗主人遛狗未牵绳致他人被咬伤,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2024年5月的一天凌晨,胡某蹲在小区一处地方收拾东西,此时遇到开电动车出门遛狗的唐某。唐某停车间隙,其宠物狗扑向不远处的胡某,将其咬伤。停好电动车后,唐某不仅未向胡某道歉,还带着宠物狗迅速离开现场胡某报警后,警方找到了唐某,但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最后,法院判决唐某赔偿胡某3500余元。
案例三:2025年12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民事判决书。51岁的河北女子孙某在小区院内遛狗时,其饲养的金毛犬未系犬绳,将当时60岁的陈某扑倒在地,致其腰椎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孙某赔付陈某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保定中院二审改判孙某赔付22万余元。(杨泳红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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