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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30 09:17:19 来源:泉州晚报
近日,安溪县应急局发布一起案例:城厢镇一烟花爆竹店存放违规烟花爆竹产品,被罚款1.2万元。

泉州网10月30日讯(融媒体记者张晓玲 通讯员龚培伟)近日,安溪县应急局发布一起案例:城厢镇一烟花爆竹店存放违规烟花爆竹产品,被罚款1.2万元。

据介绍,2025年12月26日,安溪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前往安溪县城厢镇某烟花爆竹店执法检查,发现该烟花爆竹店存放烟花爆竹产品483箱,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范围363箱。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立案调查。最终,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该烟花爆竹店处罚款1.2万元。

据悉,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该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为包括: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同时,《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了三档处罚阶次:第一阶次,超出范围的价值不满1万元,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阶次,超出范围的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阶次,超出范围的价值3万元以上,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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