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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9 15:35:09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9月19日是第26个全民国防教育日。围绕“弘扬伟大长征精神 同心共筑强大国防”主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某区人民检察院诉体育局不履行赛鸽飞行影响军用机场净空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 10 件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法治意识。

据了解,近年来,最高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聚焦国防利益保护、军人权益保障和长征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持续加大办案力度,为新时代强军事业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深化军地检察协作,共筑国防公益保护阵地。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地方检察院与军事检察院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整改效果评估等重要办案环节的协作优势,破解涉军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效果评估难等难题,凝聚国防利益领域公益保护合力。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军用机场净空安全评估、厘清国防光缆干线铺设路径,助推形成“线索共查、整改共评”的安全隐患治理模式。

二是注重三个效果统一,兼顾国防安全和民生需求。检察机关深入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案件”价值追求,在履职办案中注重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如,在相关案例中,针对居民家用联网摄像头存在泄密隐患,在办案同时助推公安机关依托“天网工程”增设、更新公共监控,替代村民私装联网摄像头,兼顾国防保密要求与群众治安安防需求,引导群众树立“保密无小事”的国防安全意识。

三是有力保障军人权益,助力厚植军人职业荣誉感。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强化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着力破解军人优待政策执行虚化、落实不到位等堵点难点问题。如,针对公共体育场馆军人优待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依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优待政策落地落细,切实打通军人权益保障“最后一公里”,引导全社会自觉尊崇军人、优待军人,持续营造心系国防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是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助力作用,依托社会力量拓展国防教育覆盖面。在相关案例中,“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长征文物受损线索,参与整改成效评估,推动长征文物保护由“被动看护”向活化利用转变,深度挖掘红色文物承载的国防教育内涵,让长征遗址成为常态化国防教育阵地。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国之大者”,持续强化国防利益保护和军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履职,不断完善军地检察协作机制,以高质效公益诉讼检察履职,助推赓续长征红色血脉,厚植全社会崇军拥军思想根基,筑牢维护国防利益的法治防线,助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1. 某区人民检察院诉体育局不履行赛鸽飞行影响军用机场净空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军用机场净空安全 军地协作 跨区域指定管辖

【要旨】

针对信鸽赛事活动危害军用机场净空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通过跨区域指定管辖开展监督,经检察建议督促未依法全面履职,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体育行政部门对信鸽赛事体育活动负有监管职责,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不能替代行政机关的法定监管职责,且不以监管对象是否依法登记备案而免除其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9日,某部队在执行飞行训练任务时,发现十五批次约1000只比赛信鸽沿机场跑道飞行,严重威胁飞行安全,训练被迫中断。经查,信鸽来自某区等多个辖区的俱乐部。2024年3月19日,某部队再次发现某赛鸽文化交流中心约8000只信鸽在机场净空区域飞翔。调查查明,上述赛鸽俱乐部均在信鸽协会备案,每年4月至5月、8月至9月比赛期间,信鸽受气候与习性影响,极易飞入军用机场净空区域,严重威胁飞行员生命安全和国防设施安全,损害国防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9月,某部队将信鸽赛事活动危害军用机场净空安全线索移送机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因涉及国防利益,跨区域且属重大疑难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公益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某市检察院管辖。2024年1月,某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某市检察院通过调取卷宗、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查明信鸽比赛规划的飞行路线与机场净空区重合,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受损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赛鸽俱乐部所在市的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作为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对信鸽赛事活动负全行业监管职责,具有赛事路线审批、协会俱乐部管理等职权,是督促调整路线、从源头保障净空安全的行政监管主体。2024年7月,某市检察院向体育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净空安全隐患。2024年9月,体育局书面回复称已全面采取整改措施履行监管职责。2024年10月,某市检察院组织不公开听证,查明2024年9月仍有约6000只信鸽经过某军用机场,安全隐患持续存在。因信鸽赛事活动受季节性因素影响产生的客观原因无法准确判断整改是否到位,遂于2024年10月中止审查。

2025年3月,信鸽赛事活动启动,某市检察院恢复审查,持续跟进监督发现,体育局整改方案参照民用机场标准制定,未达某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特殊要求,信鸽仍持续飞入机场威胁净空安全,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诉讼管辖法院系体育局所在地某区法院,某市检察院于2025年6月将本案移送管辖法院对应的某区检察院办理。

【诉讼过程】

2025年7月,某区检察院依法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体育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消除信鸽比赛活动对某机场净空安全的影响。法院审理期间,体育局认为赛事已向信鸽协会备案,不应由其履行监管职责,同时体育局仅对“赛事”有监管职责,对未纳入赛事管理的信鸽饲养、训放等活动无监管职责。某区检察院针对上述抗辩逐一回应:其一,向信鸽协会备案属于行业内部自律管理,不能替代体育行政部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一百零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承担的法定行政监管职责,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等的规定,体育部门与协会系监管与被监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故其对信鸽活动具有监管职责。其二,根据《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官网发布的《信鸽赛事办赛指南》等文件,证实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信鸽协会、俱乐部开展的信鸽赛事活动属于体育活动,信鸽赛事与日常训放、饲养等活动不可分割;俱乐部未备案而进行的信鸽活动,同样具备体育竞技属性和社会公开性,属于体育活动,体育部门不得以监管对象未依法登记、备案为由免除监管职责。经多轮释法说理,体育局认可其监管职责,愿积极整改。

2025年11月,体育局提交调整后的两条信鸽飞行路线方案。2025年11月28日,再次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军事检察院、部队、信鸽领域专家对整改方案进行专业技术分析和论证。经评估,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两条拟调整路线中一条符合安全要求,可正常飞行;另一条飞行路线需通过军地监管联动报备机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飞行。

2026年1月14日,某区法院、某区检察院及某军事检察院赴某部队,就体育局整改情况听取意见。某部队反馈整改成效明显,截至2026年3月,无大批次赛鸽飞入机场,认可体育局已履行监管职责,有效维护了机场净空安全。同月,某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2026年8月,某区检察院开展“回头看”,某部队反馈已无赛鸽飞入机场,净空安全得到持续保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军地协作与跨区域管辖增强监督效能,有效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一是深化军地协作与跨区域管辖。针对净空保护涉及多行政区划、监管主体分散的特点,依托军地协作机制移送线索,通过跨区域指定管辖强化审前调查取证的便利性和督促履职的独立性。二是准确界定监管职责边界。行政机关对主管行业负有全面监管职责,不以监管对象是否登记备案为条件,行业自律不能替代法定监管职责。三是坚持军用机场特殊保护标准。履职标准须与军事设施特殊保护要求相匹配,参照普通民用机场标准制定的整改方案不足以消除净空安全隐患,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全面履职的,依法提起诉讼,切实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2. 某省人民检察院 某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国防光缆军事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国防光缆 军地协作 省域治理

【要旨】

针对全省国防光缆干线沿线存在建(构)筑物压占及旱厕腐蚀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深化军地协作,发挥各自优势,一体化办案,跨区域协同履职推进案件办理。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省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进行整改,强化产权单位管护责任,推动全省国防光缆干线治理,维护国防安全。

【基本案情】

国防光缆是军队指挥、情报传输和作战协调的核心基础设施,是保障国家安全和军事行动的重要支撑。某省国防光缆干线沿线安全保护区内存在建(构)筑物压占光缆问题25处,设置可能导致电缆腐蚀的厕所13个,堆放易燃品、线杆倒塌、裸露铺设、标识牌损毁缺失等问题87个。上述问题致使国防光缆被压占、腐蚀甚至直接损毁,可能导致军事指挥和民用通信中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某省某基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管职责中发现,辖区内国防光缆被施工挖断导致周边部队通信中断,层报至某省检察院。某省检察院于10月15日立案。随后,某省检察院联合某军事检察院组建办案专班开展调查。为破解涉军事设施调证难题,某军事检察院积极协调军事部门及驻军单位协助调取相关证据,对国防光缆线路图数据进行比对,理清国防光缆干线省内铺设路线。经深入调查,发现国防光缆沿线安全保护区内存在压占国防光缆建(构)筑物25处,设置可能导致电缆腐蚀的厕所13个,堆放易燃品、线杆倒塌、裸露铺设、标识牌损毁缺失等87个点位,上述隐患问题共计125处,长期存在易导致地基沉降压损光缆,粪池中化学物质及微生物腐蚀光缆等问题,存在通信信号物理中断的现实危险性,危及全省国防光缆通信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某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某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对国防光缆等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具有监督管理职责,且对电信设施产权人未履行维护义务具有处罚权。针对省通信管理局认为该案涉及地域广、客观整改难度大,某省检察院积极与该局磋商,进一步明晰省通信管理局应当督促产权单位履行管护职责及强化其与军队对接机制运行程序。2024年11月26日,某省检察院向省通信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消除省内国防光缆沿线保护区内危害国防光缆的安全隐患,确保国防光缆通信安全。省通信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计划,并开展专项整治,迅速对全省范围内的光缆传输线路(地埋和架空)安全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形成《通信传输线路隐患排查与整治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省通信管理局于2025年1月23日书面回函称,已通过新建备用路由的方式代替重新铺设光缆,实现故障时通信功能及时转换,防止光缆现存问题对军队业务造成影响,但因涉及管护主体多、整改范围广,拟于7月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某省院依法中止审查。截至2025年7月,省通信管理局督促管护公司积极对接当地“美丽乡村建设”等改造项目支持,迁移厕所10处;投资200余万元完成约150公里光缆线路改造,将因25处建(构)筑物及3处厕所导致被压占或可能被腐蚀的光缆所载业务调整至新铺设光缆承载;通过清理易燃物、更换电杆等方式消除隐患问题87处,网络传输安全得到有效加固。检察机关于2025年7月恢复审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发现相关问题已完成整改,案涉国防光缆安全隐患已全面消除。2025年7月31日,某省检察院终结案件。

为强化长效治理,在某省检察院与某军事检察院协同推动下,省通信管理局督促国防光缆产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闭环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切实保障全省国防光缆通信安全。

【典型意义】

国防光缆是军事通信的关键基础设施,其运行安全关系国防和军队长远建设和发展。针对全省国防光缆安全隐患普遍性问题,省级检察机关坚持上下联动,跨区域一体办案。强化与军事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联合开展调查,充分发挥军事检察机关优势,协调相关涉军单位配合案件办理,破解涉军办案难题。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省级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协同产权单位,对全省范围内的国防光缆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实现省域治理,有效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3. 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军用机场净空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军用机场净空保护 拆除超高建筑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辖区内存在侵害军用机场净空安全的违法行为,军地检察机关以军地防护长效机制开展调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县级政府履职,推动多部门协同整改,拆除超高建筑物,规范鸽子饲养,消除净空安全隐患,统筹地方建设发展与国防安全保护。

【基本案情】

某军用机场承担重要飞行训练任务,随着周边城镇和工业开发建设,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陆续出现净空保护区升降带部分建筑物超出限高,端净空区电力铁塔未设置航行障碍指示灯,周边村民长期放飞散养鸽群,因涉及村民生计依赖养殖等民生问题,导致安全隐患问题长期未得到实质性解决,严重威胁机场净空安全。

【调查与督促履职】

2024年10月14日,某市检察院收到解放军某部队移送函件,反映军用机场净空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地方政府长期未采取有效解决措施,安全隐患未能消除,部队函请某市检察院协助处理。

某市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后于2024年11月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鉴于涉案区域属于涉密军事场地,某市检察院依托军地协作机制联合某军事检察院共同调查。经实地勘验、调取书面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调查方式查明:该机场西南端净空区山体建有7座高压输电塔,与跑道高差约290米,未按《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第三条第五项安装夜间障碍警示灯;跑道西侧、南侧分布十余处村民二层民居,距跑道不足百米,层高均为6米左右,位于飞行升降区内,未按《军用机场净空规定》要求加装低光强红色航行障碍灯,经委托专业机构评估鉴定,存在影响战机夜间起降安全的隐患;跑道东南侧某水泥厂建有25.25米高烟囱,超过内水平面的限高。同时机场周边居民饲养鸽子,鸽群常在机场上空盘旋,多次发生撞机事故,严重危害军用机场净空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经查,部队曾多次书面向某县政府反映相关问题,但该县仍未落实净空区内建设项目军地双审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某县政府对辖区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超高建筑、障碍物标识和非法饲养禽类负有法定监管职责。2024年11月13日,某市检察院与县政府进行磋商,并邀请军事检察院、部队及相关企业就各自诉求充分陈述、说明,充分听取意见,破解群众、企业利益与国防安全冲突难题。2024年11月15日,某市检察院向某县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开展整改工作。

2025年1月2日,某县政府书面回复称,已经将水泥厂废弃烟囱拆除,为30处民居和7座电塔加装110盏夜间航空标识灯;健全净空区建设审批机制,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书面征求部队意见;完成肉鸽收购420只、赛鸽搬迁1830只,与养殖户签订禁飞责任书,落实赛鸽赛事提前报备制度,推动个案整改转向系统治理。案件在某后勤部要求期限内全部整改到位。

2025年1月23日,军地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整改落实情况,涉案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机场净空安全通过了某后勤部的验收,国防军事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某市检察院依法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涉密军用机场净空监管难题,依托军地检察协作机制联合调查取证,有效破解涉军公益诉讼取证监督瓶颈,形成可复制的涉密军事设施保护办案模式。同时依法厘清县级政府净空保护属地监管法定职责,精准纠治地方重建设、轻国防,履职碎片化、整改不到位等问题,推动行政机关由被动整改转为主动履职,夯实基层国防治理基础。检察机关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跳出个案整改思维,推动建立军地联动、常态排查、源头管控、普法共治的长效防护机制,堵塞监管漏洞、防范隐患反弹。

4. 某市人民检察院 某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军事秘密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军事秘密安全 军事科研单位 军地协作

【要旨】

针对长期威胁军事秘密安全的违法建筑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优势,依托军地协作机制,推动历史遗留难题系统治理,有效消除军事秘密泄露隐患,为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近年来,某军事科研单位周围山坡上陆续出现11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物紧邻该单位围墙,所处地势高于围墙,形成居高临下态势,为窥视该军事科研单位内部活动提供了客观条件,对军事秘密安全构成现实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9月,某市检察院收到某军事检察院移送的涉案线索,经研判,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某市检察院、某军事检察院组建工作专班,通过查阅材料、实地走访、运用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航拍等调查方式查明:自2018年起,部分村民为方便生产生活,在某军事科研单位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陆续私建11处违法建筑。其中,3处违法建筑系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住宅;8处违法建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系村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随着部分村民将违法建筑用于对外出租等经营活动,社会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军事秘密泄露风险持续上升。对此,某军事科研单位多次向驻地镇政府反映,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但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某市农业农村局负有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住宅、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职责。根据《某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有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涉案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某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驻地镇政府负有违法建筑防控、保护军事设施的职责。2024年11月29日,某市检察院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某市农业农村局、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清理整治涉案11处违法建筑,恢复涉案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建议驻地镇政府履行军事设施保护和违法建设防控职责,规范村民农业生产作业,保障国防军事安全。

2025年1月15日,某市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复称,针对3处非法占用土地的住宅,已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并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59.38平方米。1月16日,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书面回复称,针对8处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已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1月21日,驻地镇政府回复称,按照年度民生工程安排,已筹集资金104万元,在某军事科研单位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外建成11处功能性活动板房,并完成场地硬化及道路修缮,既规范又方便了村民生产生活;先后组织执法人员和镇村干部入户动员50余次,开展政策宣讲,协调解决实际困难。2月26日,11处违法建筑全部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的租赁经营活动已全部停止,外来租住人员已清退。其间,某军事科研单位现场指导拆除作业,确保在军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施工。2025年3月,军地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整改落实情况,邀请某军事科研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现场确认11处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土地全部恢复原状,军事秘密安全得到有效维护。

2025年5月13日,军地检察机关主动对接军事安全保护需求,会同某军事科研单位构建军地协作检察服务机制,开辟涉军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强化军地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合办案,实现行政监管漏洞与安全隐患同步发现、同步研判、同步治理。

【典型意义】

军事秘密作为国家核心利益的重要载体,其安全防护效能直接关乎国家安全战略全局和新时代强军目标实现进程。针对军事科研单位高度保密安全需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军地协作机制优势,通过创新“司法监督刚性约束、行政协同精准施策、军地协作优势互补”工作模式,以法治手段破解军事保密特殊要求与区域民生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实现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防御、从单一管控向系统治理的根本性转变,切实筑起军事秘密安全法治屏障。

5. 某市人民检察院 某军事检察院督促履行军事管理区周边区域保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军事秘密安全 监控电子摄像头 军地检察协作

【要旨】

针对村民、企业等在军事管理区周边区域违规安装监控摄像头,可能导致军事秘密泄露的风险隐患,军地检察机关密切协作,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责任,有效消除泄密隐患。同时,坚持双赢共赢理念,做好群众释法说理与合理需求保障工作,实现国防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某部队进出营区的必经村庄道路上,有村民、企业、机关等安装的监控电子摄像头30余只。监控电子摄像头可拍摄到部队活动,且监控电子摄像头均连接互联网,存在部队行动情况被网络传播或窃取的重大风险,危害国防安全和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5月,某市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次月,某部队向驻地辖区基层检察机关反映线索。基层检察机关上报线索后,某市检察院经研判认为,案涉区域位于军事管理区周边,内设有安全保密要求的军事设施,属于需要保护的军事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应纳入重点监管范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负有法定监管职责。鉴于该县未单独设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职能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因此本案由市级院管辖更为适宜。经层报省检察院同意,某市检察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办理。

因涉及军事秘密保护,某市检察院及时将情况通报某军事检察院并得到积极回应。市县两级检察院与某军事检察院多次共同实地勘查,发现随着经济发展,案涉区域周边各类工厂及外来人员较多,人员结构复杂,且未全面覆盖“天网工程”。个人、企业出于安全需求,安装联网监控电子摄像头。摄像头可拍摄到部队活动,且均具有连接互联网功能,存在泄漏军事秘密的安全隐患。鉴于本案国防利益与群众利益存在交织冲突,军地检察机关共同研判案件风险点,审慎推进案件办理,逐人逐户逐企走访调查,对30余只摄像头所有权人相关情况一一列表,面对面听取意见。为找准国防利益和群众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市县两级检察院与某军事检察院召集县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属地街道办事处,邀请驻地部队、村民代表等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全面了解部队和村民需求,确定整改方案。2024年7月18日,某市检察院向某县政府发出磋商函,督促其对军事管理区周边区域个人或单位安装监控电子摄像头的行为进行管理,加强对辖区内军事秘密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深化军地沟通、协作。

收到磋商函后,某县政府召集县人武部、县公安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细化整改措施。会后,相关部门迅速行动,分情况采取措施。对有内部监管需求的企业或行政机关所有的13只摄像头调整并固定方向,使之不能拍到部队行动情况并断网,村民私人所有的19只摄像头全部拆除。由公安机关部署“天网工程”,在该路段增设、更新摄像头7只,在保障村民防盗等治安需求的同时避免后续新增私人摄像头。此外,街道和村委共同加强军事设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形成维护国防利益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县网信办加强国防领域网络安全管理。同时,政府常态化运行军地协作机制,加强军地联系沟通,及时保障军队需求。

收到某县政府回复后,考虑到案涉区域的特殊性,军地检察机关共同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实地确认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涉军安全隐患消除后,于2025年7月、2026年3月多次邀请驻地部队主要负责人、志愿者代表开展“回头看”,避免问题反弹回潮。期间,行政机关成功劝阻多位新住户安装摄像头。迄今为止,案涉区域未出现新的问题。在持续的常态化座谈、沟通联系中,驻地部队对该案的办理表示高度认可,周边群众亦对整改工作表示理解与支持。

【典型意义】

部队行动往往涉及部队核心使命与战备状态,应严格保密。军地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将军事管理区周边区域保密安全纳入司法保护,消除潜在的泄密风险。在涉及多重利益需求时,要统筹考虑军事秘密这一特殊公益和群众个体需求,通过全面调查、积极磋商、系统论证,细化整改措施,使国防利益和群众正当利益诉求均得到有效维护。

6. 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某军事训练场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军事训练场 场地置换 长效机制

【要旨】

针对军事训练场地内存在沙场、养殖圈舍、监控设施等拆迁遗留建筑物,严重影响军事训练安全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积极释法说理化解群众矛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力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基本案情】

某军事训练场隶属某集团军,属于军事设施管理区。2023年底,已完成军事训练场用地置换整合项目,但训练场区内仍存有沙场、养殖圈舍、监控设施等遗留建筑物,影响军事训练场的安全规范化管理,且存在泄露军事秘密的安全隐患,损害国防和军事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8月,某县检察院接到某军事训练场管理处移送的案件线索。某县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后,于2025年9月分别对A乡政府、B乡政府立案。某县检察院通过实地勘验、询问行政机关及附近村民、委托测绘等调查方式查明,该训练场于2023年年底完成军事训练场用地置换整合,占地20余万亩,跨A乡和B乡共11个行政村。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训练场区域内仍存在沙场、养殖圈舍、监控设施等拆迁遗留建筑物。其中,A乡某公司遗留的沙场占地2.49亩;A乡、B乡8个行政村中13户村民搭建的养殖圈舍占地63.37亩,监控摄像头约20个,并持续养殖牛羊800余头,摄像头无任何防护可随时观测训练场情况,严重影响驻训部队的日常战备训练,存在军事安全隐患。驻训官兵、训练场农田生产负责人与村民沟通多次协调未果,严重影响军事训练场训练安全。

因该案整改难度较大,某县检察院组织县人民武装部、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圆桌会议,就属地乡镇政府有序清理、多部门协同释法说理形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某省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某集团军某训练场租征土地和群众安置实施方案》第六条第二项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某县检察院分别于2025年10月13日、14日向B乡人民政府、A乡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军事设施保护法定职责,对军事训练场内遗留沙场、养殖圈舍、监控摄像头等建筑物问题全面排查并依法处理,消除训练场内土地被圈占的不法状态,维护军事设施安全。

A乡政府和B乡政府分别于2025年11月24日、25日书面回复,已积极完成训练场地整治工作,累计清理沙场、养殖圈舍问题15处,恢复训练场用地100余亩,拆除监控设备23台,会同某军事训练场管理处设立场区围栏10千米、军事设施保护标志牌18个。2025年11月26日,某县检察院邀请县代表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查看,确认问题已整改到位,遂于2025年11月28日终结案件。

为有效维护军事设施安全,进一步做好军事训练场内生态资源管护等工作,某县检察院推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乡镇人民政府等联合制定《某县某军事训练场生态资源管护、农田和生态红线保护及森林草原防灭火协调联动工作方案》,建立军事设施常态化监管协作机制。驻地部队专门致函,对某县检察院以法治方式保障军事训练场建设的工作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军事训练场属于军事设施,圈占训练场内土地的行为既影响国家军事利益,也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形成“检察机关+军队+行政机关”合力保护军事设施的工作格局,积极化解群众矛盾,有力维护军政和谐、军民鱼水关系,为部队军事设施规范化管理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7. 某省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铁路军事专用线安全隐患危害军事设施及铁路运营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铁路军事专用线治理 军地协作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铁路军事专用线附近的防护网损毁、飘浮物较多、垃圾侵限、污水倒灌等重大安全隐患,铁检机关强化与驻地部队的协作,通过上下一体化办案、军地协作和检企共建等机制,确保隐患及时发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跨区划多部门协同整治,彻底解决困扰部队多年的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某铁路军事专用线临近某地客专干线,是军事运输、国防备战的重要通道。该军事专用线位于客专干线和居民楼中间,两侧各设防护网予以隔离。军事专用线安保区存在私设暗门并加挂门锁,防护网损毁,私建彩钢板房,随意出入军事保护区倾倒生活垃圾、私排污水等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3月,某军事检察院将线索移送某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层报某省检察院指定管辖,某省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某铁路运输分院)于5月16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某铁路运输分院先后6次至现场勘查,调取行政机关权责清单,与驻地部队、铁路工务段、属地政府及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座谈沟通等方式,查明军事专用线安保区存在私设暗门并加挂门锁,防护网损毁,私建彩钢板房,随意出入军事保护区倾倒生活垃圾、私排污水等问题。泄洪沟内污水易倒灌至专用线路基,加之防护网损毁、人员随意出入等隐患,严重影响铁路军事专用线和客专干线的运营安全。另查,2022年以来,驻地部队多次电话、当面协调属地行政机关整治安全隐患均未果。

根据《某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和政府权责清单及某市《关于调整全市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所涉安全隐患复杂多样、行政职能错综交叉等情况,最终确定某市政府作为本案被监督行政机关,由其统筹解决一并整改。2025年5月23日,某铁路运输分院向某市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立即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现有隐患。2025年7月14日,某市政府书面回复称,已协调铁路企业和驻地部队提供“天窗时间”,安全增设新防护网2500余米,修复破损防护网580余米,拆除暗门3处,在关键点位加装视频监控设备2处,有效杜绝附近居民随意出入铁路军事专用线情况。其次,综合评估后在铁路单位的指导下,规范加固彩钢板房80余平方米,清理生活垃圾2.3吨,采用机械方式疏浚泄洪沟2000余米,彻底消除轻硬飘浮物和污水倒灌等安全隐患。构建军地协作机制,实行“网格化+智能化”巡查制度,优先解决涉军安全隐患,强化普法宣传,做好风险隐患的事前预防,开展社区专题普法活动3场,受众约1500余人,发放《军事设施保护法治宣传明白纸》1300余份。

某铁路运输分院、某军事检察院联合驻地部队、铁路企业跟进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确认隐患消除,整改符合要求。驻地部队对该案办理成效予以高度评价。2025年7月16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铁路军事专用线是保障国家安全、提升战略投送能力、支持重大军事任务的关键基础设施,在国防和军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铁路检察机关与驻地部队、铁路企业等形成工作合力,构建“线索共查、整改共评”的涉军安全隐患优先治理模式,及时把问题清单变为履职清单,以点带面推动同类安全隐患得到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护航国防、军事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8.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长征红色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长征红色文物保护 长效管护 全域治理

【要旨】

针对长征、抗战红色文物失管失修、存在灭失风险等公益损害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程序。通过调查核实、制发检察建议、持续跟进监督,对整改不力、履职不到位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其落实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有效消除公益损害风险,并以点带面,以高质效办案推动点状问题整改向全域系统治理跃升。

【基本案情】

四望山新四军五师旧址群、中央军委豫南地下交通站旧址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两处旧址系河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豫南人民开展革命斗争,传承长征精神与伟大抗战精神的珍贵实物载体,是豫南长征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长期管护缺位、监管不到位,存在墙体严重风化、构件破损、管护修缮滞后、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危及红色文物本体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4月,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浉河区院)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2025年4月3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浉河区院经现场勘验、调取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四望山新四军五师旧址群系河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因长期缺乏管护修缮,院内被私人违规占用、堆放杂物、圈养家禽,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遭到破坏;中央军委豫南地下交通站旧址系河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因长期未开展修缮维护,房屋多处破损,3间屋顶瓦片缺失,漏水问题严重致使梁木受潮腐朽,1间房屋外墙大面积脱落,文物保护范围内环境脏乱,文物面临损毁灭失风险;同查辖区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落实严重不到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信阳市浉河区文化广电和文旅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作为本行政区域文物行政部门,负有落实辖区文物保护“四有”工作、开展抢救性修缮、制止违法建设、保障文物本体及历史风貌完整等监督管理职责。2025年6月9日,浉河区院向区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全面推进受损文物保护修缮工作。同年8月7日,区文旅局书面回复称,已划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公布;已划分县区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并开展定期安全巡查、清理周边垃圾;已对接属地政府,完成文物周边杂物清运、家禽清理工作。

浉河区院对区文旅局整改落实情况持续跟进监督,发现区文旅局虽完成部分环境清理、责任落实等阶段性工作,但四望山新四军五师旧址群房屋墙体开裂、屋面漏雨、木质房梁风化等结构性病害仍存在,其保护范围内非文物建筑未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进行大规模拆建,严重破坏文物历史风貌与周边环境,直接威胁文物本体安全;中央军委豫南地下交通站旧址因持续缺乏修缮管护,屋面破损、雨水渗漏情况持续加重,文物损毁灭失风险急剧升高,文物安全隐患仍未消除,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浉河区院审查后认为,区文旅局在落实检察建议过程中整改措施不够彻底,仅做出部分性整改,未实现实质性文物保护效果,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

【诉讼过程】

2026年3月31日,浉河区院依法向浉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浉河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区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辖区文物保护修缮工作。2026年6月3日,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区文旅局辩称其存在无强制执法权、资金审批周期长、专业力量薄弱、历史破损遗留等现实履职困难。浉河区法院认为区文旅局的客观现实困难不能免除其法定监管责任,且在具备消除文物安全隐患履职能力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履职。2026年6月30日,浉河区法院支持浉河区院诉讼请求,判决区文旅局继续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判决生效后,区文旅局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推动整改,争取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170万元,推动四望山新四军五师旧址群修缮工程,开展安防项目报批工作,配备消防器材,设置保护标识;推动中央军委豫南地下交通站旧址完成房屋修缮、周边环境规整;建立健全覆盖辖区所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常态化巡查、动态建档、安全责任公示、隐患台账和修缮项目监管等制度,实行文物统一监管、分级负责、清单管理。

2026年7月31日,浉河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评估文物保护成效,确认受损文物已得到修缮,同时辖区内54处市级、区级文保单位已完成保护范围划定,文物“四有”工作落实到位,全域红色文物整体保护水平明显提升,保护成效得到肯定。

【典型意义】

红色革命文物是长征历史和抗战精神的物质见证,具有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履职守护红色资源,彰显了以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效能。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监督压实文物保护责任,推动解决长期失管、表面整改、管护缺位等深层问题;通过个案办理促进保护范围划定、资金保障、专业修缮和日常管护等机制完善,实现从碎片化保护向整体性保护、从被动整改向主动治理转变,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警示一方”的示范效应,为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伟大抗战精神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9.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检察院督促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 优抚政策落实 军地检察协作

【要旨】

检察机关在军地协作过程中,聚焦军队人大代表加强军人军属优抚保障的意见建议,将其转化为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以省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为载体,邀请军队人大代表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形成专题调研报告。针对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缺位、优抚政策落实不力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建立拥军优属长效协作机制。

【基本案情】

上海市虹口区驻地部队多、优抚对象多、优抚工作面广量大,而公共体育场馆未执行现役军人票价减免的优抚政策,长期存在军人优待细则不清、优抚对象模糊、优惠幅度不明、服务流程不畅等情况,“身边优待”问题直接影响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1月,在上海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军队人大代表反映部分优抚保障措施难以普及落实,提出加大生活优抚保障力度等具体建议。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军事检察院)高度重视代表建议,主动对接军队人大代表,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区院)密切协作,结合区域特点联合开展专项监督,对代表建议进行案件化办理。

虹口区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经对线上售票平台、线下实体场馆开展联合调查,发现区内精武体育馆等多个公共体育场馆,未落实《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管理办法》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对现役军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的优抚政策,存在未设置优惠票价、适用人群不包含军人、个别项目适用优惠、未公示收费标准等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四十五条、《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上海市虹口区体育局(以下简称区体育局)对辖区内公共体育场馆优抚政策执行具有监督管理职责,虹口区院于2025年6月26日向区体育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全区公共体育场馆落实优抚政策。针对区体育局提出的“优惠幅度既无法律明确规定又无统一指导口径”具体操作困难,虹口区院组织公开听证,邀请军队人大代表、所涉场馆及社会公众参与,各方代表一致认为可参照交通、文娱等优待项目的优惠幅度,营造尊崇军人浓厚氛围,延续上海拥军光荣传统。区体育局认同听证意见并获市局支持,于7月31日回函表示,已在全市率先执行“全区半价”优惠幅度,统一标识标牌,调整线上线下售票系统,优惠票价覆盖全区100%公共体育场馆,个别场馆自愿推出幅度更大的优惠票价。该做法在全市逐步推广,因地制宜参照实行,适用范围还扩展到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等全部特定群体。9月17日,虹口区院对全区场馆开展跟进调查,确认优抚政策得到全面执行,并于9月22日,依法终结案件。

在此基础上,虹口区院、上海军事检察院延伸办案职能,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川北基层立法联系点就体育、医疗、文旅方面生活优抚政策落实问题共同开展调研,形成专题报告。与虹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签署《关于协同推进虹口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议书》,建立长效协作机制。

【典型意义】

军地检察机关共同研判军队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针对全民健身场所拥军优待项目存在的公益受损问题,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并制发检察建议。办案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军队人大代表联动履职。以公开听证、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意见建议,开展调查核实,从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加强类案监督,以点带面,推动系统治理,努力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10.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人防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人防工程安全 “益心为公”志愿者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人防工程管护缺位造成的防空效能受损问题,地方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联合军事检察机关协同履职推动案件办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进行整改,以点带面、上下联动推动开展专项监督,有效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基本案情】

池州市贵池区居民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190余处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及配套通道),因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建后管护机制不健全,长期存在人防工程设施损坏或被违规占用等各类隐患,严重降低人防工程防空效能,损害了国防和军事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5月,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池州市院)在开展人防工程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中发现,池州市贵池区多处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及配套通道)存在隐患问题线索,遂于6月18日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为强化调查取证的专业性、规范性,池州市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合肥军事检察院)组建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具备人防工程、建筑安全专业背景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调查。通过实地勘查、查阅竣工验收资料及管护台账等调查方式查明,池州市贵池区居民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地下人防空间存在擅自分隔改造,违规出租为仓储用房;部分人防工程被违规堆放易燃杂物,占用疏散通道,影响防空效能,且墙体损坏导致局部漏水严重;部分人防工程防护密闭门锈蚀变形无法闭合、通风及给排水系统失效。部分人防工程标识缺损;部分人防工程消防设施配置不全,灭火器缺失或过期等各类安全隐患问题共计190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安徽省池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池州市国动办)作为池州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门,依法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负有监督检查职责。2025年6月25日,池州市院向池州市国动办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对案涉问题及时整改,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提升人防工程防护效能。收到检察建议后,池州市国动办反馈,案涉主城区人防工程由多家物业公司维护管理,面临整改资金不足、租赁合同难解除等困难。2025年7月21日,池州市院协同池州市国动办组织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召开整改工作调度会,针对各单位提出的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中存在的资金少、时限短、整改难等问题,从法律规定和公益保护角度释法说理,共同梳理监管部门与维管单位职责,推动压实整改责任。针对部分单位提出的人防空间因租赁形成的历史管理难题,池州市院会同池州市国动办联合属地街道、社区逐户上门释法说理,讲清人防工程公益属性与安全底线,同步协调租户搬迁、租赁解约等实际诉求。

2025年8月18日,池州市国动办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称,已现场核实案涉问题,向8家案涉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整改池州市贵池区人防工程安全隐患190余处。池州市国动办同步部署各县国动办开展人防工程专项检查,完善日常管护制度。2025年9月22日,池州市院联合合肥军事检察院跟进监督,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参与整改成效现场评估,确认案涉因分隔空间违规出租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已完成租户清退与租赁解约,并恢复原状;连同杂物堆放、墙体损坏、防护门启闭故障、通风给排水、消防设施配置不全、人防工程标识缺损等190余处安全隐患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鉴于公益保护目的已全部实现,池州市院于同年9月28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此外,池州市院同步开展全市人防工程专项监督活动,推动全市600余处人防工程安全隐患问题完成整改。为杜绝问题反弹回潮,军地检察机关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人防工程管护台账和常态化巡查机制。

【典型意义】

人防工程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建后管护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筑牢城市防护体系的关键举措。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军地检察协同监督,凝聚国防设施保护合力。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以专业力量破解调查取证难题。采取市院统筹、分级推进的专项监督模式,推动人防工程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与常态化管护机制完善,实现区域人防工程管护水平整体提升。(记者: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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