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 赵建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28日发布公告(下称公告),规范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将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三部门表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相关规定的规定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三部门强调,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三部门表示,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可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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