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 王恩博)中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8日发布多个房地产相关融资管理办法。其中提及,将预售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从主体结构封顶调整到竣工备案。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此次发文明确了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地产贷款、城市更新项目贷款、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等方面管理要求,形成适配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融资制度,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满足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其中,《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将预售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从主体结构封顶调整到竣工备案,并要求加强贷款全流程风险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同时,适当优化收入偿债比例上限要求,延长贷款期限上限,有助于合理提升购房人贷款能力,提供更多贷款方案供购房人选择。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区分房企集团风险和项目风险,贷款审批更加侧重于项目本身,项目单独建账核算,资金独立运作、封闭管理,有效防范项目交付风险和信贷风险。为与销售制度中预售、现售项目的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办法设置了差异化的贷款期限要求,适度拉长现售项目贷款期限。
《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指导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品种,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措施,增强金融服务城市更新的精准性、适配性和有效性。
当天发布的文件还包括《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称,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好相关办法,提供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相适应的金融支持和服务,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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