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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08:53:58 来源:泉州晚报

泉州网8月28日讯(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杨鑫)近日,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驾考领域组织考试作弊案。男子刘某某通过张贴小广告、插放宣传卡片招揽考生,利用自制作弊设备远程传输答案,帮助多名考生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非法获利7000元,因其在国家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且情节严重,最终被依法惩处。

刘某某的作案方法并不复杂,他通过在路上栏杆贴小广告或者给路边车辆插小卡片等方式,推广称其有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包过”的方法,招揽有作弊需求的考生。

2023年2月,刘某某先后按照事先与考生约定的考试时间、地点,到位于泉州市某地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附近等候。等考生到后,他在其车内安排考生穿上其自制的作弊设备进入考场,并告诉考生,穿上这衣服,考试的时候他会通过耳机把答案告诉考生。

刘某某操作上述作弊设备实时向考生丁某甲、关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周某某提供科目一试卷答案,帮助丁某甲于2023年2月20日通过考试,帮助关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于2023年2月25日通过考试,帮助周某某于2023年2月26日通过考试。刘某某从中获利约7000元。

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刘某某相应刑罚。

法院介绍,机动车驾驶事关人民群众道路出行安全。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对机动车驾驶必须经考试取得驾驶人资格具有明确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法官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学员要认真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和驾驶知识培训,掌握过硬的驾驶知识和驾驶技术,避免成为“马路杀手”,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任何企图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组织作弊、蒙混过关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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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墩良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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