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 李京泽 郭超凯)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8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综合治理研究所所长袁振龙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指出,此次修法直指当下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的热点与痛点,顺应时代发展、回应民生需求,为道路安全保驾护航。
修订草案新增“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其中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驾驶功能的概念;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明确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自动驾驶汽车和驾驶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上道路行驶,按照非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管理。
袁振龙表示,相关规定划清权责边界,有利于更好保护车主权利,同时要求车企必须实时监控上路车辆、终身承担安全责任。
针对近年来频发且社会反映强烈的“醉驾”“盲驾”“暴走团”“开门杀”等突出问题,修订草案亮出实招。
比如,修订草案规定对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并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袁振龙认为,这些针对性制度措施紧跟热点,重在补齐旧法短板,体现了风险源头治理思路与精细化治理要求。
如今,电动自行车已深度融入中国民众日常。此次,修订草案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的最高时速限制从15公里调整为20公里。对此,袁振龙说,调整后的限速与日常通勤、平路骑行等情况更贴合,有助于缓解当前同类违法行为过多的问题。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以及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行为。
袁振龙称,一系列行为禁令不仅有利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精准划分各方过错责任,也能推动骑行者自觉遵守规则,切实降低道路通行风险。
这些年,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催生出规模庞大的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群体,在便捷民众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交通安全隐患。
对此,修订草案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利用算法、平台规则等,强迫、纵容、默许其从业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
袁振龙说,将互联网平台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有助于从源头遏制由不合理算法催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更好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维护行人等道路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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