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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08:54:01 来源:泉州晚报

泉州网8月24日讯(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邓志文)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股东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黄某的诉求,准许解散A公司(化名)。

据悉,2020年2月13日,A公司成立,股东为黄某和陈某。黄某持股49%,担任公司监事;陈某持股51%,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日前,黄某作为原告,将A公司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散A公司。

黄某陈述,A公司于2021年陷入僵局,股东之间就公司的经营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已经有长达3年以上没有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A公司陈述,自2020年8月起,公司就已资不抵债。自2022年下半年起,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公司内部管理已产生严重问题,形成公司僵局,同意解散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A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

这起案件中,A公司仅有黄某与陈某两名股东,黄某持有公司股份49%,陈某持有公司股份51%,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根据相关证据及黄某与A公司的陈述,A公司已持续多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由于A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其次,由于A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黄某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A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A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另外,黄某持有A公司49%的股份,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

据此,法院认定,A公司已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黄某诉求解散A公司,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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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墩良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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